疫情期间税务优惠政策和捐赠会计核算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对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物资范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
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疫情期间有哪些企业所得税和个税优惠
4月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播出的“税务讲堂·你来问我来答”节目中,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挑选了纳税人提出的代表性问题,详解了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所得税支持政策;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政策中,购置设备的扣除金额受500万元限制吗
答:没有限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8号公告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需办理什么手续
答: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于2018年制发了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修订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新的办理办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无需履行相关手续,按规定归集和留存备查资料即可;留存备查资料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此次出台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这个支持政策内容主要是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方面的;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税8号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4、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哪几类
答:财税8号公告规定,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其中旅游是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可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判定;
5、此次支持疫情防控捐赠所得税政策有哪些亮点s
答:为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向疫情防控事业捐赠,尽快战胜疫情,这次出台的疫情捐赠所得税政策,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与现行政策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突破了比例的限制;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政策放宽了比例的限制,体现了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支持;
二是突破了程序的限制;考虑到疫情紧急,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6、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税前扣除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财税99号公告规定执行;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7、单位财务人员在为员工办理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要员工提供哪些资料
答:按照财税99号公告规定,单位员工需区分不同的情形,向其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捐赠凭证的复印件;
一是员工自己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防疫捐赠的;单位凭员工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等资料办理扣除,其中捐赠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等,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对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情况,单位可暂以其员工的支付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捐赠证书等捐赠转账记录的复印件截图办理扣除,同时注意告知其员工需在捐赠的90日内及时补充提供正式的捐赠票据;
二是员工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捐赠的;单位凭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或者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以及员工明细单办理扣除;
8、单位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单位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税99号公告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9、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个人所得税免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财税10号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10、疫情防控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支持保障,国家发布了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明确提出要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请问这些待遇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是可以的;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符合财税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问答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号,要求各级会计管理机构要指导本地区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遵守接受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对疫情防控期间捐赠款物的管理,确保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天津市财政局组织天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成员多次研讨后,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21号,并以问答和案例的形式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各预算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处理进行解析,以进一步指导规范实务操作;
 
1.问:各单位是否都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会计核算;而红十字会等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属于预算单位,在进行捐赠款物内控管理的时候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进行规范,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2.问:我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捐赠,包括资金、物品以及一些单位作出的捐赠承诺,上述是否都能按捐赠收入处理
答: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不确认捐赠收入:
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2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被称之为捐赠承诺;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对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3.问: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捐赠按照使用是否受到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非限定性捐赠;捐赠按照物品种类分为: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捐赠;劳务捐赠等;
 
4.问: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内控管理
答: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捐赠款物分配使用等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实相符、公开透明;捐赠款物应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疫病救治和困难患者救助,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及时高效;具体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细节:
1接受捐赠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写明捐赠物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交付时间等;
2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数量需经捐赠人、非营利组织专人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
3收到捐赠物资后,应向捐赠人开具天津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捐赠证书;
4捐赠物资的所有权因捐赠交付而转移至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由捐赠人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共同办理有关手续;捐赠人以持有的股权进行捐赠的,必须办理股权变更至非营利组织的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予以经济回报;
5对捐赠人有具体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物资,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确需改变用途、使用方式和捐助地区的,需经捐赠人书面同意;
6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
7捐赠物资入库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物资台账,一律凭入库单清点物资入库,凭出库单清点物资出库;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8捐赠物资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物资出库及分发程序严格依据捐赠合同,遵照捐赠人意愿向受助人提出物资使用要求,并将捐赠物资按出库单内容交付受助人;受助人清点物资无误后,应向进行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5.问: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当确认收入应如何确定入账价值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予以确认为一项收入: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6.问: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7.问:限定性净资产能转换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吗
答:可以;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对净资产进行重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化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条件已经解除的3种情况:①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②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目的已经达到;③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则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解除;
 
8.问: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捐赠形成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税及会计核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捐赠收入不缴纳所得税,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注:非营利组织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申请认定;
 
9.接受捐赠款物会计核算举例三则
 
例1: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100,000元,已存入银行,并指定用于新冠肺炎防控购置口罩和隔离防护服; 2月5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医用一次性口罩一批,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50,000元,用于防控疫情;基金会应当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入账;
1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赠款时,账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10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000
2202X年2月2日,该基金会决定将所收甲企业捐款中的80,000元采购医用防护服,当日送达某疫情防控定点医院,账务处理:
借:存货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借: 业务活动成本            80,000
贷:存货                    80,000
3202X年2月5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于当日送达若干隔离医学观察点,账务处理:
借: 存货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 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4202X年2月中旬,对于甲企业捐款剩余的20,000元,如果根据相关协议或规定,需要返回给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00
5202X年2月末,将捐赠收入、成本、费用结转净资产,账务处理: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50,0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130,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30,000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20,000
贷:管理费用                 20,000
6部分限定性净资产达到解除限定条件,涉及金额10,000元;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账务处理:
借:限定性净资产          100,000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100,000
例2: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给某防疫定点医院的呼吸机一批,无采购发票,有物资清单,市场价格为500,000元;
疫情补助金1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的物资,当场验收入库,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2202X年2月4日,该基金会将受托转赠的呼吸机送达指定医院,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例3:某公立医院事业单位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款200,000元,用于本次疫情防控专门购置防疫用品,已存入银行;2月3日接受戊企业捐赠口罩和防护服一批,用于医护人员使用,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100,000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保障性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50,000元;
1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赠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200,000
贷:捐赠收入              200,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 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202X年2月3日,接受戊企业实物捐赠;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 库存物品              100,000
贷:捐赠收入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202X年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 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4202X年2月末,结转财务会计中捐赠收入,
借: 捐赠收入              300,000
贷:本期盈余              300,000
财务会计“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中“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于202X年末按制度要求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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