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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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作要求,着⼒解决社会救助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到2022年底,形成以基本⽣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撑、以关爱帮扶为延伸、社会⼒量有效参与,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25年,形成更加统筹有效、梯度有序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更加丰富多元、⽔平适度、规范透明、饱含温度的社会救助服务。到2035年,实现全省社会救助事业⾼质量发展,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标。
⼆、主要任务
(⼀)
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加强综合救助。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的⼯作格局,健全以基本⽣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量参与为补充的救助制度体系。
疫情补助金2.实施多元救助。完善最低⽣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特困⼈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对符合低保、特困⼈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员给予基本⽣活救助,并据实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出较⼤导致基本⽣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据实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
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活暂时陷⼊困境的家庭或个⼈以及临时遇困、⽣活⽆着⼈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然灾害的,给予受灾⼈员救助。创新社会救助⽅式,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活不能⾃理的低保、特困⼈员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帮助社会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持⽹络。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以及⽼年⼈、未成年⼈等⼈员,根据其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按不超过特困⼈员救助供养标准实施重点救助。
3.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镇困难众解困脱困,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与乡村振兴衔接,加⼤农村社会救助投⼊,逐年缩⼩城乡差距,各县(市、区)同时供养有城市和农村特困⼈员的供养机构实现县域内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逐步实现县域内特困⼈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统⼀。
(⼆)
夯实基本⽣活救助
4.健全基本⽣活救助制度机制。完善低保制度,对确认纳⼊保障的对象送达确认通知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均收⼊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对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民共和国残疾⼈证的⼀级、⼆级重度残疾⼈,三级智⼒和精神残疾⼈以及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疾病的⼈员,
经个⼈申请,可参照“单⼈户”纳⼊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年龄从16周岁延长⾄18周岁。健全分散供养特困⼈员照料服务协议制度。推⾏失能特困⼈员县级集中照护模式,⿎励有条件的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理能⼒的⽼年⼈、残疾⼈提供低偿或⽆偿的集中托养服务。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次;对收⼊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次。健全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重⼤变化主动报告和村(社区)发现报告制度。
5.规范基本⽣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省级综合考虑居民⼈均消费⽀出和财⼒状况等因素,完善低保和特困⼈员救助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市(州)⼈民政府结合财⼒状况每年调整公布本⾏政区域内救助标准。特困⼈员基本⽣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特困⼈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全⾃理、半护理和全护理三档,其中全护理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标准的33%。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三)
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6.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
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疫情医疗救治医保⽀付政策,确保困难患者不因费⽤问题影响就医。
7.健全教育救助制度。保障适龄⼉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因⾝⼼障碍等原因不⽅便⼊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通过随班就读、⼊特教学校、送教上门等⽅式予以保障。对学前教育、⾼中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技⼯院校)和普通⾼等教育(含⾼职、⼤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采取减免相关费⽤、发放助学⾦、安排勤⼯助学岗位等⽅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加强留守⼉童亲情关爱和学业辅导。
8.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农村低收⼊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住房安全。
9.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均收⼊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不超过⼀年的渐退期。
10. 健全受灾⼈员救助制度。逐步建⽴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相适应的⾃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
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活救助、旱灾临时⽣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作。
11. 发展其他救助帮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法获得有效赔偿的⽣活困难当事⼈摆脱⽣活困境。做好⾝故困难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相关费⽤。推进残疾⼉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孤⼉基本⽣活保障等⼯作,加强困境⼉童保障。⿎励有条件的地⽅将困难残疾⼈⽣活补贴延伸⾄低保边缘家庭。开展困难职⼯常态化帮扶⼯作和⼯会送温暖活动。
(四)
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2.健全临时救助制度。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实⾏“⼩⾦额先⾏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对⽀出型临时救助,采取“跟进救助”“⼀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众基本⽣活保障⼯作协调机制进⾏“⼀事⼀议”审批。规范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管理使⽤。探索由急难发⽣地实施临时救助。加强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
13.加强和改进⽣活⽆着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强化地⽅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责任,保障流浪乞讨⼈员⼈⾝安全和基本⽣活。健
全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员落户安置⼯作,为符合条件⼈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救助⾛失和因务⼯不着、家庭暴⼒等离家在外的
长期滞留⼈员落户安置⼯作,为符合条件⼈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妥善救助⾛失和因务⼯不着、家庭暴⼒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员。
14.做好重⼤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众急难救助⼯作。将困难众急难救助纳⼊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助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疫情等突发公共卫⽣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将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困境的⼈员纳⼊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员发放临时⽣活补贴。
(五)
促进社会⼒量参与
15.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励⽀持⾃然⼈、法⼈及其他组织⾃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社会救助⽅⾯⽀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减免等政策。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对慈善组织和互联⽹公开募捐活动加强监管,对互联⽹慈善进⾏有效引导和规范。
16.引导社会⼯作专业⼒量参与社会救助。⽀持社会⼯作服务机构和社会⼯作者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理疏导、能⼒提升等服务。⿎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定⽐例设置社会⼯作专业岗位。
17.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励社会⼒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作经费或困难众救助补助资⾦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本地困难众救助资⾦总⽀出的5%。
(六)
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平
18.建⽴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通过⾛访等⽅式主动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作内容。畅通社会救助,通过12345热线受理社会救助相关求助、投诉。建⽴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作机制。19.完善“⼀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实⾏省内异地受理基本⽣活救助申请。
20.优化审核确认程序。经县级⼈民政府同意,可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审核公⽰期间没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可不再进⾏民主评议。建⽴社会救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励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核确认救助对象。
21.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各级核对机构,完善信息核对平台。经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授权,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其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商业保险、证券、互联⽹⾦融资产和⼤病医疗、⽣活消费⽀出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根据⼯作需要,经社会救助家庭相关成员授权,民政部门可依法依规核查其经济状况等相关信息。
22.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推动各类救助帮扶信息统⼀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持。依托“鄂汇办”APP等,推动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社会救助⼯作的全⾯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困难众基本⽣活保障⼯作协调⼩组议事、协商作⽤。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党委和政府领导班⼦政绩考核内容。加⼤政策宣传⼒度。按有关规定申报社
会救助表彰奖励项⽬,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提⾼基层服务能⼒。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作⼈员。社会救助⼯作⼒量不⾜的,可向乡镇
社⼯站等机构购买服务予以补充,但不得直接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聘⽤⼈员、设置公益性岗位或购买劳务派遣服务。在村(社区)明确有⼈负责社会救助⼯作,在困难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所需⼯作经费纳⼊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作⼈员,加强业务培训,提供必要的⼯作场所、交通、通信费⽤以及薪资待遇。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健全“双随机、⼀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对骗取社会救助⾏为的查处⼒度。建⽴容错纠错机制,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社会救助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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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梦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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