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27
∙【字 号】黄政办〔2020〕57号
∙【施行日期】2020.09.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措施的通知
同仁市、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措施》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0年9月27日
黄南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工作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0〕45号)精神,按照州委、州政府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用足援企政策保持就业岗位稳定
1. 大力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按我省6个月的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年底。(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
2. 延长执行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降”政策。免征全州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全州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政策执行延长至2020年年底;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1%(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不变,工伤保险实现全州范围内行业统一基准费率和降费标准,企业(含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
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单位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负责)
3.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兜底保障功能。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发挥好“人社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青海人社通手机APP、青海人社通”等网上申领平台,失业人员只需按照平台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就能完成线上待遇的申请。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65号)精神,加快推动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等重点体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参保人员的失业补助金、临时(一次性)生活补助、价格临时补贴等失业待遇申领工作,推进经办服务升级,全面取消证明材料,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采取“外网申请、内网审核、自动提醒、社银发放”的经办模式,通过系统自动计算申领人员享受月数,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负责)疫情补助金
4.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至各地月最低工
资标准的90%。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申领期限,实现网上申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依据来确定其是否重新就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基本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负责)
5.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到企业就业的,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
二、千方百计拓宽渠道全力促进就业
6. 精准投资促进就业。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三区建设”,创建绿有机农畜产品示范州,加快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推动中藏医药发展,在推进全州高质量发展中拉动就业。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百乡千村”示范工程,推进农牧区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牧民合作社乡土特产业和电商物流产业,以实体经济带动就业。加快推进西成铁路、同赛高速公路,黄河、隆务河流域生态保护等重点项目建设,以项目拓展就业。(各市县政府,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牧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文体旅游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7. 支持就地就近就业。大力扶持一、二、三产企业发展,加强对项目工地、商场、宾馆、餐饮、娱乐等行业用工信息的摸排,及时掌握一线新情况、新问题,帮助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部门负责)
8. 加强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辖区劳动力就业动态管理台账,做到数据详实和劳动力底数准、就业创业信息准、就业创业意愿准、就业困难问题准。针对劳动力个性化需求,分类提供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创业扶持、就业援助等帮扶措施,帮助其更快实现就业创
业。鼓励发展各类劳务中介组织,积极带领劳动力外出实现转移就业,着力提升外出务工的组织化、规模化程度。培育更多新兴劳务品牌,发挥增效增收带动作用。(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扶贫局负责)
9. 推进基层就业服务站建设。各地要以公共就业服务“数据向上集中、工作向下延伸”为原则,着力强化信息化网络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信息化网络延伸到乡镇、村、社区,规范基层就业窗口服务水平。(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
10. 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落实《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稳就业工作相关任务推进方案的函》和《青海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实施意见》,对个人销售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或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依法予以豁免登记。进一步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允许摆摊经营,鼓励支持地摊经济、小店经济,拓展就业渠道。各地要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等经营网点。涉及办理用地手续的,
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及时办理,并支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各市县政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生态环境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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