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88.04.13
【文 号】
【施行日期】1988.04.13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陈丕显副委员长代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彭真委员长主持下,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适应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加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会议对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宪法规定,进一步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作用,继续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职能,特别是加强立法工作和
法律监督,进一步密切同全国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众的联系,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促进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更大的成就。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88年)
  --1988年3月31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陈丕显
  我受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彭真委员长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五年来的主要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坚决实行拨乱反正,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同时,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五
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为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九年来,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按照1982年宪法选举产生并行使职权的。五年来,常委会在彭真委员长的主持下,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下,严肃认真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责,坚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在上届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基础上,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特别是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制定了一批重要法律;审议决定了一批重大事项,包括人事任免事项;加强了监督工作;改进了代表联系工作;进一步开展了外事活动;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建设和工作机构建设也有所加强。从而更有效地发挥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促进和保证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五年内,审议通过了37件法律,10件补充修改法律的决定,1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63件。其中有52件是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时,常委会
还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两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集思广益打一国家
  适应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一直把制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已经制定的37件法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10件。这些法律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肯定改革的成功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对于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各方面经济关系的互相协调,改善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控制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手段。为了妥善地解决改革、开放中许多新问题亟待作出法律规定,而立法又缺乏成熟经验的矛盾,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还通过了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是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加强法律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或者修改、补充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
济立法工作。
  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是: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和工作,扩大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促进常委会民主决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基层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发展基层直接民主;制定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团结的决定和修改补充惩治犯罪的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利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对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独立,具有重大的作用。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常委会还决定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我们在立法工作中注意了以下几点:第一,坚持以宪法为准则,紧密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
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使制定的法律能够有力地促进和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沿着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轨道顺利地向前发展。第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我们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古今中外好的、有益的东西,制定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的法律,并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以修改补充。第三,立法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理论指导下,同法理研究紧密结合进行,使制定的法律既符合我国的实际,又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彭真委员长一贯强调,我们制定法律离不开正确的理论指导和对实际情况的了解。为了系统地研究法律和法理,常委会加强了这方面的研究机构和工作。第四,采取积极、慎重的方针,严肃立法,成熟一个,制定一个,不成熟或没有把握的,不勉强制定,避免束缚改革的手脚,或因仓卒制定,被迫频繁修改,使制定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第五,法律要简明扼要,明确易懂,不能太繁琐。一些具体问题或细节问题,可以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这样做符合我国地域大、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国情,也便于众掌握。第六,依靠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集体智慧和集体经验,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三结合,集思广益,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各种正确意见,使制定的法律尽可能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为了做到严肃立法,常委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些审议、制定法律的制度。在通常情况
下都是:常委会对报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先听取说明,经初步审议后,交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修改;同时,把法律草案发给各地方、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意见较多的法律草案,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修改,然后再交常委会进一步审议。在审议法律草案时,认真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展开充分讨论,特别注重听取不同意见,对一些重要条款争论较大,有较多委员持不同意见时,暂不付表决,不勉强通过,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修改补充,大多数赞成后,再提请会议审议表决。有些重要法律,常委会多次进行审议。如企业法是关系到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五次审议修改。还将该法草案在报上全文发表,公开讨论,以便更广泛地集中广大干部、众的意见,使制定的法律更加严密、周到。总之,审议法律的过程是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它反映出常委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认真行使国家权力的负责精神。
  我们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还跟不上改革和建设形势发展的要求,今后立法的任务还很繁重,不少重要法律尚待制定。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的加快和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当前立法工作的重点,一是继续有计划地抓紧制定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如私营企业法、海商法、投资
法、公司法、劳动法、乡镇企业法等,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二是继续抓紧制定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需要的一系列法律,特别是加强行政立法,如制定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为行政活动提供基本的规范和程序,使行政管理逐步法制化。三是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方面的法律,建立人民申诉制度,使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同时依法制止滥用权利和自由的行为,更好地巩固和发展团结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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