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要求美国总统的权力范围
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美国总统也是世界上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在立法方面,他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即有立法否决权;可以在每年一度的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及各种专门问题的咨文中,向国会提出立法倡议,即立法倡议权;他还有权召集国会特别会议;在司法方面,总统提明任命联邦法官,包括最高法法院成员在内,但要获得参议院的认可;还可以对任何被判破坏联邦法律的人——被弹劾者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在行政方面,总统可以发布法令、条例和指示,可以任免公务官员,但高级官员(包括内阁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等)要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有权征召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在战争或国家危急时,国会可以予总统更大的权力,以处理国家经济和保护合众国的安全。有权宣布紧急状态,统帅和指挥武装部队;在外交事务中,他负责合众国和外国之间的关系。有权代表美国同外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和缔结行政协定等。有权任命任命大使。但缔结条约和任命大使均须经由参议院的批准。等等。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一次。在总统死亡、辞职或丧失能力的情况下,由副总统接替总统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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