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网约车新规征求意见稿全文规定
⼴州⽹约车新规征求意见稿全⽂规定
⼴州市是中国的发达城市,在⼴州地区,为了缓解⾃⼰的交通压⼒,也是可以进⾏⽹络约车的。为了规范⽹约车的运⾏,⼴州开始征求⽹约车服务意见稿,那么,⼴州⽹约车新规征求意见稿全⽂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州市⽹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更好地满⾜社会公众多样化出⾏需求,规范⽹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约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络服务平台提出的预约申请,提供⾮巡游的客运服务,按照⾏驶⾥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7座及以下乘⽤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本市⾏政区域内的⽹约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按照⾼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原则,有序发展⽹约车。
⽹约车实⾏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约车⾏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约车管理⼯作,组织实施本办法。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交通⾏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约车管理⼯作。
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市⽹约车⽇常管理和监督⼯作。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政区域内⽹约车⽇常管理和监督⼯作。
网约车需要什么条件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政区域内,⾸次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政区域内的,申请者应当提交已取得企业注册地出租汽车⾏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线下服务能⼒材料。
第七条市交通⾏政主管部门对于⽹约车经营申请作出⾏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政区域。
《⽹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8年。
第⼋条拟从事⽹约车经营的车辆,除应当符合《⽹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车⾝长度⼤于4.60⽶,车⾝宽度⼤于1.70⽶,车⾝⾼度⼤于1.42⽶;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前排座位安全⽓囊和前、后座安全带;采⽤⾃然吸⽓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于1950毫升;采⽤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不⼩于1750毫升且发动机功率不⼩于110千⽡;新能源车还应当配有EBD电⼦制动⼒分配系统。
(⼆)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驶证》之⽇⾄申请《⽹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未满1年。
(三)外观颜⾊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四)按政府监管平台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车辆,可以由车辆所有者向市交通⾏政主管部门申请《⽹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的,近1年未发⽣重⼤安全⽣产责任事故。
(⼆)车辆所有者为个⼈的,已取得本市⽹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且名下⽆尚在经营使⽤期内的⽹约车。
个⼈再次申请《⽹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近3年⽹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A级及以下等级。
第⼗条申请《⽹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驶证》、《书》复印件;
(三)安装配置符合条件的技术装置的证明,车辆配置ABS防抱死制动系统、EBD电⼦制动⼒分配系统、前排座位安全⽓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四)车辆彩⾊照⽚2张及照⽚电⼦⽂档;
(五)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的,应当提交经办⼈的⾝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营业执照(属于分⽀机构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近1年⽆重⼤安全⽣产责任事故的说明;
(六)车辆所有者为个⼈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者委托⽹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条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
第⼗⼆条车辆所有者或⽹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交通⾏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三条车辆使⽤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条⽹约车车辆所有者《⽹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注销相应的《⽹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配合市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使⽤性质变更。
第⼗五条个⼈继承在本市登记的⼩客车的,继承⼈可以在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变更《机动车⾏驶证》后,向市交通⾏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企业法⼈合并、分⽴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驶证》后,向市交通⾏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20⽇内作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六条从事⽹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化程度,⾝体健康的公民;
(⼆)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申请《⽹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三)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本市⼆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复印件;
(五)⽆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暴⼒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六)驾驶员委托⽹约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双⽅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第⼗⼋条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在注销注册后,可直接申领《⽹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九条⽹约车驾驶员与⽹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通过⽹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注册时,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等。
⽹约车驾驶员注销注册后,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约车服务。
第三章经营服务管理
第⼆⼗条⽹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保证⽹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
(⼆)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情况及车辆保险购买情况等。不得接⼊其他营运车辆或⾮营运车辆从事或变相从事⽹约车运营。
(三)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的,⽹约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应当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的,⽹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报备,报备信息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情况、岗前培训和⽇常教育情况等。
(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公布等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乘客投诉,按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投诉处理相关档案,接受交通⾏政主管部门、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抽检查核。
(六)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对应信息向政府监管平台报备。
(⼋)做好⽹约车车辆安全监管及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作,督促⽹约车驾驶员按规定开展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驾驶教育⼯作;⽹约车车辆交通违法未处理达3宗、⽹约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满12分或为⾮正常状态的,应当⽴即做好停⽌⽹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管理⼯作。待⽹约车车辆、驾驶员交通违法⾏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可恢复⽹约车车辆、驾驶员运营服务。
(九)合理确定⽹约车运价⽔平和结构,并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约车平台公司官⽹和客户端应⽤程序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明⽰。⽹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市场优势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事⽹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企业注册地在本市⾏政区域内,⾸次申请从事⽹约车经营的,申请者应当按照《⽹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如果你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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