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19
【字 号】济政发〔2020〕15号
【施行日期】2020.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济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统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网约车需要什么条件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经营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网约车经营行政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税务、通信、网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三)具备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七)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八)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