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是指为网约车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科学有序发展网约车。
我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在我市设立服务机构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网约车需要什么条件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三)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其中应包括车内人员伤、亡赔付保险方案以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全市行
政区域范围,经营期限为5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拟在我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号牌的7座以下乘用车(微型、小型面包车除外),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新能源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汽车,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工况法)达到250公里以上;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6个月;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录音录像等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按要求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身不得喷涂、安装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图案、标识;
(七)政府相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拟变更车辆所有人并继续开展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先注销原车辆所有人持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车辆所有人后,再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持有人与车辆所有人一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不超过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满8年对应的日期。
我市巡游车需开展网络预约服务的,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
第十一条在我市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市户籍或市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无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终生禁入记录,且最近5年内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最近5年内在我市没有被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记录;
(六)身体健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我市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接入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从事运营服务的,仍承担承运人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存在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或者对乘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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