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人发[2003]44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景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或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量(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匚1995〕17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小学、幼儿园的教师以及在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
教活动。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学风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参加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学时视同为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
第五条 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小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40周计算)
教师编制报考条件(一)数学每周两个班的教学任务;语文每周一个班的教学任务或课时10节并担任班主任;其他课目每周课时15- 18节。
(二》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9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40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不少于6节。
(三)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中专学历,工作满一年。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从事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能理解教学大纲,能承担小学教学任,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认真批改作业,不增加学生作业负担,耐心辅导学生。幼儿园教师能承担幼儿园的各科教学,掌握幼儿的年龄及心理特点,积极引导幼儿学习。
2、在高一级教师指导下,耐心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培养学习习惯,担任或主动配合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做好班级及学生工作9师生关系较好。
3、所教班级学风较好,学生成绩稳定;
4、能联系本人工作实际写出工作总结,经考核胜任教学工作。
第七条 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一年。
2、具备中专学历,受聘小学二级教师三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从事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教法及比较熟练运用现代教育技术。
2、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正确传授教学内容,熟练正确审掌握课堂常规,积极上好教学研讨课。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幼儿园教师能承担幼儿园的备科教学,了解幼儿的年龄及心理特点,积极引导幼儿主动参与学习。
3、所教班级学风较好,学生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及格率有提· 高);
4、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任班主任(或见习班主任)3年以上(本科生1年以上),积极参与组织学生活动,师生关系融洽。
5、写出较为规范的教学计划和具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总结,经考核胜任教学工作。
第八条 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2、具备大专或中专学历,连续受聘小学一级教师4年以上;
(二)学识水平、工作业绩条件
1、具有从事某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教法,具各一定的教育教学评价能力,初步掌握教育科研方法。
2、对教学太纲和教材有较深刻的理解9注意德育渗透,准确处理教学中的重点、难点,学生能力培养有具体措施,教学效果较好。
3、教学民主、教学方法运用恰当,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教学活动,课堂气氛活跃,重视学法指导和课外辅导。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
4、胜任低年级到高年级的循环教学,能承担校一级教学研讨课教学。
5、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工作方面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方面,有较丰富的经验。在受聘小学一级教师期间,担任班主任工作4年以上(本科生1年以上),有较强的班级组织及管理能力,因所教学科原因无法担任班主任的,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兴趣小组或竞赛辅导等工作可视为担任班主任。
6、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能根据现代教学理论的基本原则进行课堂教学评价,能编制具有一定水平的试卷,并能进行有效地质量分析。
7、教育教学效果比较显著,学生学习成绩不断提高,学生对本学科学习兴趣浓厚,所带班级班风、学风良好,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幼儿教师在能承
担五科教学的基础上,掌握幼儿智力发育特点,引导幼儿在生活中主动学习和个性发展。
8、写出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或专题报告,编制的试卷水平较高反映较好,试卷质量分析报告能提出较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9、具各培养一、二级教师的能力。(实例说明)
第九条 本条件从2003年9月20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
规定与本条件不符的,以本条件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5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件〉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72号)文件停止执行。
2003年9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类中学的教师以及在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学教育教学研究、高校招生、高中会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勤工俭学教育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端正,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参加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书(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学时视同为继续教育学时)。
第四条 取得相应层次的中学教师资格。
第五条 中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中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34周计算)
(一)高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0节或2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课时12节或3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每周课时12-14节;计算机、艺术欣赏每周课时14节。
(二)初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2节或2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课时12节或4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每周课时14节;音乐、美术每
周课时16节。
(三)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34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3-4节。
(四)高中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其他学科的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
一、小学教师工作量要求(摘自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新人发[2003]44号文件)
小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40周计算)
(一)数学每周两个班的教学任务;语文每周一个班的教学任务或课时10节并担任班主任;其他课目每周课时15-18节.
(二)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40节,有条件的可适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不少于6节。
(三)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二、中学教师工作量要求(摘自自治区人事厅、教育厅新人发[2003]45号文件)
中学课堂教学工作量规定如下(按每学年34周计算)
(一)高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0节或两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12节或3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体育每周课时12-14节;计算机、艺术欣赏每周课时14节。
(二)初中教师课堂教学工作量
数学、语文、外语(汉语)每周课时12节或两个班的教学任务;物理、化学每周12节或4个班的教学任务;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计算机每周课时14节;音乐、美术每周课时16节。
(三)校长、党支部书记要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每学年听课不应少于34节,有条件的可适
当兼课,其他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要求3-4节。
(四)高中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可适当放宽,其他学科的非教学工作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折合纳入总教学工作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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