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必要性探讨
互联网企业反垄断的必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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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吕晓停
丝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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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丨《年《月底,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反
垄断法》,从此,我国的反垄断工作进入到了一个不同 的阶段,然而伴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不断应用与 推广,构建了复杂而多元的产业生态圈由此而生的 反垄断问题也日益显现,且主要集中于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领域3在互联网应用方面,我们会发现《反垄断法》 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虽然在其他的领域也存
在这种 现象,但互联网领域的垄断现象比较严重,,本文主要
从垄断现象产生的背景以及规制反垄断现象的必要性、 规制垄断现象的一系列措施展开论述...
关键词:互联网;反垄断;司法规制
―、互联网垄断现象产生的背景以及含义
冃前科学技术发展得越来越快,互联网技术也随 之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逐渐地渗透在人们的生活之 中,特别是进入到21世纪以来,互联网企业得到了迅 速的发展和强壮。互联网市场与以往传统的实体市场 不同,其中主要体现在其具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与推 广方式。
什么是互联网企业呢?互联网企业经常是以互联 网为媒介为客户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满足其各种需 要,在互联网提供的这些服务中,其中不仅包括基于 互联网自身的虚拟性,广泛性而产生的互联网服务, 而且还包含把实体企业的一些服务放到互联网中的模 式。互联网和实体企业之间相互交融发展,从而一些 实体企业借助互联网的平台,达到自我发展和不断提 高的目的。很显然,互联网企业的发展需要依赖互联 网平台,对于互联网企业垄断地位的确定,则需要靠 的是客户们对企业的服务或者软件等业务的依赖程度P  不可否认的是,过于庞大的互联网受众体,想要通 过具体的方式来进行统计是十分不容易的。因而,在 当今的社会中,互联网垄断的现象很难被充分的证实
和发现。垄断是经济社会的普遍现象,是一定时期内_ 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现象。特别是在法律制度当中,对 垄断的定义更为清晰和严格。因为法律作为一门精准- 的人文社会科学,对于一些事物的定义肯定是更为精 细和严格的。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各个公司的垄断模
互联网行业式都集中在运营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上,在互联网兴 起之初,最早进入互联网并生存至今的互联网公司,在 各个领域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并且占据着该领域的巨-
大的市场。所以,一些刚刚成立的小型企业很难在互 联网市场中生存。因而,在冃前互联网垄断的含义主: 要指的是:在互联网领域内,运营商利用其对市场的 主导地位来限制或者排除竞争,存在限制和排除竞争
的可能性C
二、互联网反垄断的必要性
(一) 互联网垄断的出现阻碍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现代化水平的不停歇式的发展,密切地联系着生 活中的每一个消费者、企业。但是互联网垄断行为对; 于互联网的合理竞争,对于互联网市场的创新性和自 由性的损害,严重打击了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让 一些小型的互联网企业成立之初就感到重重困难,这 样一来,很难让互联网行业实现长久的
发展。因此,最: 终长期的垄断行为势必会对互联网经济造成阻碍,对 我们整个经济行业的发展都是一种限制。
(二) 互联网垄断行为对于互联网技术的鼎新造成
了严重的阻碍
要想实现互联网行业的长期发展,这就需要雄厚: 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来支持,但是由于现阶段一些互 联网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对一些小型互联网公司乃& 至于整个互联网行业都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由此而导& 致整个行业的技术,因互联网垄断行为不能有足够的 空间和动力进行革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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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互联网垄断现象是对正常的互联网秩序的冲 击,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我们不难想象,垄断现象的存在,
i 对于市场经济而言,本身就是一种破坏,让一些想进 i
入到正常的互联网市场中企业和经营者难以进入,这
z 与市场经济本身所蕴含的精神背道而驰。与此同时,对
^于消费者而言,因为其所处的是一个垄断的环境,所以 y
其很难获得本应具有的权益保障。在垄断的市场环境 I
中,垄断者是基于自己对于市场形成的主导地位,然
|而对于消费者和顾客的最基本的保护甚至置之不顾,并 ::不注重消费者的实际的生活体感,其行为极易损害消 i
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反垄断司法规制困境的解决对策
(一)
完善相应的互联网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以
此来弥补法律漏洞
司法规制要以卓有成效的法律文本作为法律基础, 法律文本的低适用性将直接影响司法规制的有效性:_解决互联网反垄断司法规制困境的首要任务是完善互 联网反垄断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要制定具体可行的专 门法律法规,而且要不断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特定的 :互联网反垄断法律法规的制定,可以采用单独法规的 |方式,此外,对于当前的反垄断法律法规,我们应当 :通过改进法律法规或增加法律规定的支持性来提高法 ;律的适用性。由于冃前的反垄断法律还需要完善,在 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我们更应该让《反垄断法》 起到其底线作用。只有书本上的法律与当前社会发展 状况相一致时,法律才能够对现实中的一些垄断现象 |起到控制作用。
(二) 突破原始的举证方式,优化举证责任分配
反垄断目前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我们作为原告的消费者的负担变 相增大,与此同时,还会导致原告的诉讼风险,我们 深知,原告一般是个体,而被告是作为经济实力相对 雄厚的互联网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会对消费者提起 诉讼的积极性造成打击,甚至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
有讼不诉。为了避免司法制度因辩诉方式不均衡而无 法运作,更加应该完善互联网垄断行为案件中的举证 责任:
(三)优化审判组织建设,逐步提升审判队伍的专
业素养与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司法规制的 关键之处在于审判。制定的再完备的法律,如果没有高 素质的审判队伍,那也不能起到实质性的规制作用。因 此,只有优秀的审判团队,才能充分发挥审判智慧,提
升法律的适用性:因此,审判队伍的完善对于司法水平
的提升的不言自明。面对特殊的民事案件反垄断民 事案件,我们需要的是综合素质过硬的法官职业队伍。 因此法官除了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了解甚至 熟悉与互联网技术关联的知识,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审 判的意义。在未来,我们应该在具备条件的法院设立专 门的垄断案件审判庭,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实现审判主
体的专门化,而且可以满足互联网垄断行为案件的高度
专业审判需要。四、结束语
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信息技术的迭代升级,实现 了数据信息与行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使得市场主体的 交易成本得到了降低,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能促进市 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互联网经营者利用自身形成的市 场支配地位,时常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要 想实现互联网经济的长期发展,对其进行反
垄断规制 是十分必要的。
(作者简介:吕晓停,河北经贸大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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