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健身房退费)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住址:*****,:*****。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职务:*****,: *****。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私教课程协议;
二、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12365元;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20原告*****与被告*****有限公司在被告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健身房签订了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服务合同《私教课程》(合同编号为*****),合同有效期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2月20日,私教课价格为15105元,共144节课(每节课1小时)。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现金13500元和1605元向被告支付了私教预付款15105元,并另行支付2000元卡费,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的收款凭据。
合同签订后,原告一再催促被告出具书面材料注明原告的课程为144节课,被告也多次表示尽快办理,但后面均以各种理由拖沓拒不出具;且在原告参加被告提供的课程时,被告也未按照双方事先的约定提供营养餐和食谱,原告间断在被告处上了16节私教课就未再去。2021年10月原告因为被告拒不按照事先的承诺提供服务,也不能保证能够按照承诺提供144节课程的原因,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预付款费,被告当时也同意退款,并提出给被告3个月时间转卡,但约定的3个月时间届满后,被告却始终未能按照承诺退还剩余款项,后原告经多次催讨,被告却一改以前愿意退费的态度,并以合同约定强行要求扣除30%的手续费,时至今日仍未退还任何款项。
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的私教课费用和卡费属于预付款性质,原告因为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
健身私教价格服务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的预付款的,被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时退还原告剩余的费用,原告也有权要求剩余预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时,被告声称的合同中约定了退费需要扣除30%的手续费的条款属于格式化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加重了原告的责任、排除了原告的权利,且在双方签订合同时也未对原告做出特别提醒和说明,故该条款的约定无效。故此,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原告的剩余预付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请,谨请依法受理,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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