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3.08.04
【字 号】成价费[2003]174号
【施行日期】2003.08.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成价费[2003]174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
  新学年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具体项目、标准为: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杂费:小学50元/生.期;初中60元/生.期
  2、课本预收款:小学130元/生.期;初中180元/生.期
  3、住宿费:每生每期80元,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成价行[2000]553号文件规定执行。
  4、借读费:
  (1)、五城区及高新区借读费标准为:
  小学:义务教育示范学校1600元/生.年;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窗口学校1200元/生.年;其他学校800元/生.年。
  初中:省级示范学校3600元/生.年;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改制学校(如石室联中、七中育才、树德实验中学等)4000元/生.年;市级示范学校2800元/生.年; 一般中学2000元/生.年。
  (2)、其他区(市)县的借读费标准在低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学校向借读学生收取借读费后不得再收取杂费。
  5、体检费:5元/生.年(由承担体检的医疗单位收取)。
  6、龋齿防治费:5元/生.期(收龋齿防治机构收取)。
  7、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费:12元/生(由市招生办公室统一收取)。
  8、初中毕业生升学实验操作考试费:6元/生. 科(物理、化学、生物)(由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所统一收取)。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成都小学入学条件  1、学费:省级及省以上示范高中:46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340元/生.期;五城区及高新区、县城一般普通高中280元/生.期;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生.期。
  2、课本预收款: 180元/生.期。
  3、住宿费:每生每期80元,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成价行[2000]553号文件规定执行。
  4、调剂生费:
  (1)、五城区及高新区调剂生费标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示范高中5000元/生.年;市级示范高中4000元/生.年;一般普通高中3000元/生.年。
  (2)、其他区(市)县的调剂生费标准在低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5、体检费:5元/生.年(由承担体检的医疗单位收取)。
  6、龋齿防治费:5元/生.期(收龋齿防治机构收取)。
  (三)中等职业教育收费:
  1、学费:
  (1)、职业中专
  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1700元/生.年
  工、医、政法类专业:1900元/生.年
  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20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2200元/生.年
  空中乘务专业:4000元/生.年
  (2)、职业高中
  财经、管理、农林类专业:1200元/生.年
  工、医、政法类专业:1400元/生.年
  体育,外语、幼师类专业:1500元/生.年
  艺术类专业:1800元/生.年
  2、住宿费:职业中专400元/生.年;职业高中300元/生.年;实行公寓化管理的住宿费,按照川价字费〔1998〕164号规定的住宿条件等级加收50?00元/生.年。新建改建宿舍不适用上述标准的,参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成价行[2000]553号文件的规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
  3、代管费
  学生学习和生活所需且确实应由学校统一办理的,严格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不得盈利,期末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执行.
  4、体检费:5元/生.年(由承担体检的医疗机构收取)。
  5、龋齿防治费:5元/生.期(收龋齿防治机构收取)。
  (四)民教育收费:
  民教育学校的收费,继续按照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成价费[2002]40号)规定执行,其学费、住宿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向学生公示,代管费由学校依据本校实际发生确定,并详细写入学生入学协议书,由学校与学生家长签约执行。学校除学费、住宿费、代管费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二、学校要加强对课本预收款的管理,每学期期末按时结算,多退少补。结算时学校必须将课本预收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监督;学校不得在规定《书目》外擅自为学生订购或为学生代购书籍、资料、杂志。
  三、学生中途转学、退学的,除书本费、住宿费及代管费按实结算外,其他已收费额应按学期结算退费,即:就读时间未超过半学期的,本学期费额全额退还;就读时间超过半学期的,本学期费额不予退还。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不退或少退给学生。
  四、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开学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等,对于没有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权拒绝支付并进行举报;学期末通过收费报告单的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收费情况和费用开支情况,让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学校费用开支是否合理。
  五、农村中、小学生不实行统一着装;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要求学校出面为其代收任何费用;禁止学校举办面向本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超常班;学校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资、赞助,捐资助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
  六、学校要高度关注、认真做好低保家庭和城镇困难职工子女入学工作,对低保家庭的学生,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减免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应酌
情减免杂费、学费;对减免学、杂费后还存在特殊困难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补助。
  七、本通知所列各项收费,学校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四川小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认真执行“一证、一册、一据”制度,收费登记册印制成本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承担,严禁向学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上缴财政专户,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有关社会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另行下文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四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