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收集若干问题探讨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证据收集若干问题探讨
赵磊
【摘 要】在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侦查部门应及时发现和广泛开辟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线索;对收集到的涉黑线索进行筛选、整合,作出符合情理的分析、推理,有策略地开展侦查,严密组织抓捕行动;特别注意树立协同意识,多部门紧密协调、配合,加大追逃力度。
【期刊名称】《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1(026)002
【总页数】4页(P52-55)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证据收集
【作 者】赵磊
【作者单位】梦见看到别人杀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18
新一轮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全国范围内以雷霆万钧之势迅猛展开,强大的社会合力把专项斗争推向纵深。随着打黑斗争的不断深入,一些困扰打黑工作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尤其是涉黑证据方面的问题。总结、反思“打黑”实践,以前的教训很大程度上在于未能准确认识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特有的证据收集体系。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要点和策略开展研究,丰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理论,指导侦查实战。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有组织犯罪,具有隐秘性、组织性、智能性、专业性、暴力性等特点,这要求侦查机关必须采取秘密的方式来组建专案组;专案组成员必须由政治过硬、组织纪律性强、办案经验丰富的警员组成;内部分工必须职责明确,运转高效;必须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严格要求,从严管理,以保证案件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向前推进。
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浅入深、层层紧逼的渐进式过程。一开始,侦查人员必须以获取情报为首要任务,情报主导侦查,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一切合法手段,开辟线索来源,从而逐步揭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真实面目。
以表现形式为标准,可将涉黑案件线索分为公开线索和隐秘线索。所谓公开线索是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一定行业或领域进行公开式的非法控制,为达到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非法目的而公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一定区域的公众所了解、知悉。所谓隐秘线索是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对一定行业或领域的非法控制是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害人或者知情人由于利害关系、被恐吓、被威胁等缘故而不敢举报、控告,为很少人所知的案件线索。
侦查实践中,涉黑案件线索主要有四方面来源:1.众主动检举、揭发、控告而发现;2.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尤其是通过网络而发现;3.阵地控制,从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人员的监控中发现;4.侦查人员通过对相关重要案件的梳理而发现。这里需注意,侦查人员要对隐秘的涉黑线索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和洞察力,涉黑线索的收集要采取秘密的方式进行,以免打草惊蛇,防止涉黑犯罪嫌疑人潜逃或销毁证据。
确定收集到的涉黑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关键是要看线索涉及的犯罪嫌疑人之犯罪行为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主要特征。如果从收集到的线索分析,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四个主要特征中的任何一个,且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侦查部门管辖案件的构成要件,则此线索不具有可查性。
google官方注册涉黑线索的准确性是指侦查人员收集到的涉黑线索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组织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数额、结果等问题是否清楚明了,如果清楚明了,通过必要的调查,就可以作为涉黑犯罪嫌疑人之初步证据;如果以上要素残缺不全,调查时无从下手,或者通过调查难以获取涉黑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这样的线索准确性就比较差,属于弃之不惜的线索。
涉黑线索的客观性指侦查员获得的涉黑线索本身是以反映涉黑犯罪问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为主,而不是仅仅单纯地对涉黑分子品头论足,说三道四。如果收集到的涉黑线索只是围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品、性格、癖好等大做文章,而对涉黑犯罪的事实阐述不明,举证不清,这类涉黑线索的客观性相对就较差一些;反之,如果收集到的涉黑线索内容明确、事实清楚,即使没有涉及对涉黑分子行为之评价,这种涉黑线索也应属于比较客
观的线索。客观性较强的涉黑线索成案率相对较高,即使通过调查,仍然不能立即成案,也应长期经营,不宜弃之不查。
对收集到的涉黑线索进行灵活的筛选、整合,作出符合情理的分析、推理。所谓灵活,是指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收集到的涉黑线索反映的问题并不十分具体,但经过调查后确实发现了线索涉及的涉黑分子的犯罪证据,而收集到的有些线索虽然内容比较详细、具体,但经过查证难以获取线索涉及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这就是说,一条只言片语的线索与数百上千的线索相比都有可能成案,也都有可能查无实据。因此,侦查人员不能将涉黑线索的准确性和内容的具体性绝对化,必须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实际上也反映出侦查人员查办案件的素质和经验问题。有的涉黑线索只有几句话却成了案,而有的线索洋洋千言却难以成案,道理也正在于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纸上谈兵”并不是凭空推断,而是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和侦查经验的运用和体现。有些侦查人员能够根据收集到的涉黑线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调查计划,而有些侦查人员则不能。这些情况完全能衡量一个侦查员的分析能力和推理水平的高低。因此,“纸上谈兵”工作做不好,是侦查人员查办涉黑案件素质不高和经验不足的具体表现。所以,在办理涉黑案件的实践中,必须重视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分析、推断能力,重视做好“纸上谈兵”这个阶段的工作。只有把这项工
作做好了,才能为以后的侦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侦查人员在对收集到的涉黑线索进行筛选、整合,作出符合情理的分析、推理以后,根据已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析结果,适时制定出严密的初步侦查计划,为后续侦查工作的有序开展创造条件。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具有丰富的犯罪经验,且背后一般都潜藏“保护伞”,很容易通过特殊渠道获知消息,走漏风声。因此,侦查人员在收集涉黑犯罪证据时,必须以秘密手段为主,隐蔽身份,隐蔽意图,隐蔽手段,防止“打草惊蛇”,陷入被动。正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副助理局长詹姆斯·C·弗莱尔所指出的:“我们打击美国有组织犯罪所取得的成绩并非出于偶然,而是因为我们使用了先进的调查和取证技术,包括使用线人和合作的证人等传统手段,也包括使用秘密特工和法院批准的电话及传声器电子监听等特别手段。在我们获得成功的对重大有组织犯罪调查中,大部分都综合运用了这些手段。我们相信,所有这些技术手段对我们过去和将来成功地打击有组织犯罪都是十分重要的。”[1]在我国,基于法律规定和实战需要,侦查人员也会采取诸如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控制交付、秘密力量等隐秘侦查手段。实践证明,这些隐秘手段在及时发现涉黑线索
、了解涉黑组织内部情况、获取犯罪证据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在秘密手段应用方面缺乏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使得秘密手段之运用受到法学理论界的诟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案件的查办质量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迫切需要出台完善、合理的程序规定,以满足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现实需要。
知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人,有时是犯罪被害人本人,但由于其直接遭受犯罪的侵害,且受到实力强大的涉黑组织的威胁,他们往往不敢主动揭发犯罪分子的罪行,不敢提供犯罪分子的线索或证据。基于此,侦查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促使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例如,侦查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对其本人,或者利用其他关系人对其展开说服工作,以向其承诺保守秘密或给予其本人和家属特别保护等措施来消除被害人或证人的思想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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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员,尤其是领导者、组织者、指挥者,极其阴险、狡猾、残暴,但他们也是自然之人、社会之人,既然是人,那么就摆脱不了人性的特质之一,即亲情、感情。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涉黑犯罪嫌疑人与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情人的亲情联
络、感情联系,加强政策攻心,获取有力证据。涉黑犯罪嫌疑人往往对自己的亲属或情人缺乏防范意识,自觉不自觉地会对他们透露自己所获知的信息或行踪。因此,说服其配偶、子女、父母或情人提供线索、提供证据往往是突破案件的捷径。
这个冬天疫情为何此起彼伏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侦办涉黑案件的实践中,知情人知情不报、不配合,证人知悉不举、不出庭的现象时常出现,严重阻碍了涉黑案件的侦办进程和审判效率。健全、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培养、提升询问技巧水平,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都是大案,情况比较复杂,加强侦查、公诉的联系和配合尤为重要。[2]因此,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涉及面广的特点,侦查人员在侦办过程中,需要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需要多部门的紧密协调、配合,侦查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协同意识。“这种教育低则可以从我国古已有之的朴素的人文伦理思想入手,‘与人方便、于己方便’、‘与人为善、人人为善’,使侦查人员懂得互帮互助的作用与意义;高则可以从全国刑侦一盘棋这样的意识入手,使其真正懂得只有互相配合才能稳操胜券。”[3]在这里需要明确五个层面的协同:1.不同级别以及同一级别不同地区公安机关的协同。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需要侦查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化学专业就业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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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一些跨区域、跨级别的侦查措施来开展侦查活动。2.侦查部门与其所在机关其他部门的协同。案件的及时发现、及时侦破往往需要刑警、交警、巡警、网警、特警、户籍警等多警种、多部门的密切协作方能顺利完成。3.侦查机关与公诉、审判机关的协同。在侦办涉黑案件中,特别需要侦查机关与公诉审判机关在证据的认定、审核方面的协同配合,从而减少彼此的异议,提高办案效率。4.侦查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跨涉很多不同行业、领域,而这些行业、领域不少处于工商、税务、海关、金融机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同时,涉黑组织背后往往潜藏着“保护伞”,这就需要侦查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紧密协调、配合,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5.侦查机关与国际刑警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侦查机关的合作协同。自国际刑警组织成立以来,在打击跨国的有组织犯罪等全球刑事司法协助方面成绩显著,该组织及其在各国的国家中心局在培训人员、交流情报、协调侦缉方面也颇有建树,是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座金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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