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通过公共知识、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培训,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管理考核应遵循 “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日常管理、综合实力、业内评价等五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业务承揽状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和真实性,检测合同备案情况,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人员配备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要求,办公和检测环境达标情况,检测仪器、设备状况,检测比对和能力验证结果。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执行相关检测标准情况,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机构内部管理。
(四)综合实力。资金投入、资质增项,业务扩展、技术研发、设备仪器更新改造,管理手段创新,各级主管部门表彰、奖励情况。
(五)业内评价。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单位、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
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检测机构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委托方、施工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50%、30%、2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检测机构综合评分。
(六)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检测机构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及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认证机构排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他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技术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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