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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8
【字 号】津政办发[2011]102号
【施行日期】2011.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适用本办法。
认证机构排名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市增补品种。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
  (三)质量优先、保障供应、价格合理;
  (四)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市卫生局负责搭建全市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平
台,成立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医药采购中心)。市医药采购中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相关服务。
  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
  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善卫生、财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价格、监察等部门的动态监管功能。逐步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授权或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负责基本药物的采购、结算。市医药采购中心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采购,以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
  第七条 市医药采购中心作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定期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在市卫生局指导下,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
  (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组织与药品供应企业(以下称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
  (四)为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监督职能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市医药采购中心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 集中采购
  第八条 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众真正得到实惠。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
  第九条 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标、谈判等有关环节人员应从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包装和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市卫生、价格等相关部门要对基本药物近3年市场实际购销价格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应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重要依据,并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平均采购价格作为参考,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第十二条 区分情况分类采购。根据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采购方式:
  (一)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者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也可以集中打包向药品批发企业采购(含配送);
  (三)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四)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五)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市医药采购中心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市卫生局同意,市医药采购中心可以寻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
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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