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代建单位管理,提高省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负责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省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条入选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甲级工程咨询、甲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招标代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一级和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省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有不少于30名具有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职称的工作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房地产开发或者项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中,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单位具有建筑、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但其中注册咨询工程师和房地产估价师的比例不得超过
60%。
经济管理人员中,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少于1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代建单位名录: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因违法违规被记入《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且从业限制期限末满的;
(三)近两年内,根据《福建省重点项目(考核类)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办法》(闽重办[2007]48号),曾被登记过D级或同一单位一年中有三个以上C级的。
(四)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五)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认证机构排名 第七条对于申请加入名录的单位,按照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专业项目管理机构与国有投资公司八个类别分组,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择优确定每组5-10家单位入选代建单位名录。
第八条 综合评分的总分值为100分,具体评分时对各单位的纳税额、诚信记录(不良信息、良好信息)等指标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一)纳税额(NSi)最高分值60分:根据申请人上两年度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总额计算得分,公式为:
申请人纳税额计分(NSi)=[申请人纳税额(Ni)÷该组所有申请人中的最大纳税额(Nmax)]×60
(二)诚信记录(CXi)最高分值40分:
(1)无不良信息(Bli)最高分值20分:申请人近三年内被本省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次扣2分;被予以行政处罚的,每次扣3分。因同一行为同时被行政处罚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按行政处罚扣分,以上扣分扣至本指
标得分为0分为止。公式为:
BLi=20-申请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行政处罚分值
(2)良好信息(LHi)最高分值20分,包括以下计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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