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人才寻访服务合同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邮 箱: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 话:
联系人:
邮 箱:
因经营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才寻访服务,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释义
(一)聘用: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二)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投资或被投资企业、与甲方受同一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三)上岗:候选人已至甲方或关联企业报到,或已办理入职手续,或已开始接受培训,或已开始为甲方或关联企业工作,或候选人已开始自甲方或关联企业取得收入或报酬,存在上述情况之一即视为上岗。
二、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职位方式包括书面、传真、EMAIL、QQ、电话、、短信、口头等通知方式,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三、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一)收费标准
服务费为入职人选年薪的20%。服务费金额不得低于贰万元,低于贰万元的,按贰万元收取。
注:
人选年薪计算方式为:转为正式员工待遇的税前年度固定工资、所有补贴(如交通、住宿、通讯等)、津贴、绩效奖励(以候选人100%完成绩效为计算标准)合计。
猎头公司服务费用标准(二)收费方式
1、首付款:本次服务费undefined不收取首付款 undefined收取首付款,首付款为 0 万元整。
2、服务费支付:
2.1 第一期服务费于候选人到岗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金额为该岗位总服务费的 50% ;
2.2候选人才在保用期届满且继续在甲方上岗工作的,剩余费用在保用期届满后7个工作日支付,金额为该岗位总服务费的 50% 。
3、甲方开票信息: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账号:
4、乙方收款信息: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开具相应发票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四)乙方在候选人入职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甲方对付款通知内容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对付款通知内容无异议,甲方应按照付款通知内容付款。
(五)乙方应对推荐候选人进行严格甄选与把关,确保候选人相关履历、资质等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如因乙方过失导致候选人上岗后因工作重大过失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甲方可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全部服务费,若甲方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费用的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且需承担乙方因追偿该服务费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公证费、调查取证等费用。同时,乙方无须承担保用期义务。
(二)甲方通过书面方式进行委托,甲方应明确以附件形式如实、准确的提供企业概况及
详列委托职位的组织定位、工作职责、任职资格、薪资待遇、聘用形式、工作地点和环境等相关信息,并保证职位信息真实有效。
(三)甲方不得擅自与候选人联系,若因特殊情况需直接与候选人联系的,应先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完成人才寻访服务,甲方须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服务费。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必须提供候选人详尽的背景调查报告给甲方,并为甲方提供专业的用人建议。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在甲方签订本服务合同并发出职位需求后,乙方应积极向甲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按照要求推进项目运作,积极与甲方进行协调沟通,全面收集目标人选信息,面试甄选候选人,科学客观评价、推荐候选人。
(三)乙方在确定用人需求后,应向甲方提供书面或形式的与委托职位相适合的有关候选人推荐报告。
(四)应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安排候选人的面试以及录用、入职等事宜。
六、候选人的推荐与面试安排
(一)乙方在收到甲方明确的职位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候选人综合推荐报告。
(二)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综合推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等)或电话形式给予乙方初步答复并说明原因;若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给予乙方答复,则视为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符合甲方委托要求;对于符合面试条件的候选人,甲方应在初步答复后的5个工作日内安排面试;若甲方无法及时安排面试,须及时与乙方联系,说明情况并重新约定面试时间,否则视为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符合甲方委托要求。
(三)甲方对每位候选人面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包括邮件、QQ、、电话等形式通知乙方面试初选结果,并反馈对候选人的意见,以避免因延误反馈情况给乙方工作及候选人带来不良影响。
(四)甲方可要求乙方安排异地候选人至其指定地点进行面试,由此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甲方及候选人自行协商承担。
(五)若乙方提供的候选人甲方已先行从其他招聘渠道获得,甲方应在收到候选人综合推荐报告48小时内书面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材料供乙方核实。
七、上岗确认
(一)甲方录用候选人的,应在上岗前向乙方出具录用确认文件,文件内容应真实有效并如实载明候选人入职时间、薪资、职位等,由乙方交予候选人确认。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延期提供录用确认文件,则视为乙方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人才寻访服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要求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二)如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甲方向乙方出具了录用确认文件,但由于甲方岗位调整、业务变动、裁员、组织架构调整、薪资不兑现等原因导致甲方没有依照约定与候选人建立聘用关系,视为乙方完成本次人才寻访服务,甲方应依本合同约定全额支付服务费。
(三)甲方与候选人签订劳动或其他聘用合同的时间,对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的时间不产生影响。
(四)自乙方向甲方提供推荐报告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12个月内,候选人被甲方及其关
联企业聘用。无论是以何岗位入职甲方,均视为乙方完成人才寻访服务,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本合同是否终止不影响甲方支付服务费。
八、保用期
(一)保用期计算方式及期限
按本协议约定,入职人选保用期为3个月;保用期为候选人到岗或者办理入职手续之日起计算,保用期不视为候选人入职甲方后的试用期。
(二)若候选人在保用期内离职(包括主动离职和辞退),甲方应在候选人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将载有候选人签字的离职材料以的形式告知乙方并说明原因,乙方提供保用期替补服务,乙方重新为甲方推荐新的候选人,若甲方未招聘到该岗位人员,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剩余50%的服务费。
(三)本合同上述规定的保用期替补服务或重新推荐不包括如下情形:
1、甲方内部业务调整、部门裁撤、架构调整等导致该职位取消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2、未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履行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随意变更薪资、工作地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情形;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4、甲方或关联企业私下录用候选人的;
5、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的。
若存在本条第1-4款约定的情形, 乙方已收款项的不予退还 ,甲方未支付相关款项的仍需支付。
(四)合同期满,乙方未补充人选上岗的,合同自动延期至乙方补充的候选人上岗为止。
(五)若乙方成功推荐候选人上岗,但是甲方并未告知乙方候选人录用情况的,视为私下录用,乙方不承担保用期责任,且甲方应按候选人年薪标准一次性支付全额服务费。
(六)若甲方在乙方提供替补服务过程中,通过自身渠道招聘到替补候选人或甲方停止该离职职位的招聘,则甲方已支付该离职人选的服务费可按以下计算方式用于抵扣其他费用:
可抵扣金额=(保证期期限(按90个自然日计算))-离职人选实际入职期限(按实际在职自然日计算))/保证期期限(按90个自然日计算)*甲方已支付该离职人选的全部服务费。如无其他需抵扣的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该金额退还到甲方。
九、禁猎条款
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聘用甲方在职员工,甲方不得聘用乙方在职员工。若在本合同签署的六个月内,甲方并未按照招聘程序提供有效的岗位信息或并未安排候选人面试,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不受本条款规定限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期限、变更与解除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12月8日至2024年12月7日,双方经书面约定可以延续本合同。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变更、解除或终止。
十二、其他约定
(一)无论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未完结款项的结算。
(二)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传真件、扫描件、网络即时通讯记录和其他电子文档以及补充协议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 表 签 字: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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