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购房合同4篇
存量房购房合同4篇
存量房购房合同1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出卖人、买受人和保证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 出卖人建设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1、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2、出卖人在该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商品房定名为雁滩家园D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号。
房屋产权证抵押贷款利息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特征
  买受人自愿以团购方式购买雁滩家园住房,并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9号楼 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框剪结构,层高为2.9米,建筑层数为 34层。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期房。
  第三条 商品房的面积
  该商品房暂定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的价款,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元,暂定总房款为¥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面积界定后,合同约定面积与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有差异的,出卖人与买受人同意以交易中心产权界定面积为准,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每平方米单价不变,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选择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买受人应当按以下方式、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出卖人或汇入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
  一、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0.00,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3、主体框架工程完成一半,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15%;
  4、主体封顶后, 自出卖人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的38%;
  5、竣工验收交付钥匙时付清剩余房款。
  二、按揭贷款
  1、合同签订之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30%;
  2、工程施工至±0.00时买受人在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后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的70%;若买受人选择公积金贷款的,在工程进度未达到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时,买受人须选择分期付款或商业按揭贷款,待工程进度达到公积金贷款要求时办理商业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手续,出卖人积极配合;若买受人提交的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资料经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审查,买受人不具备商业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买受人须按第一种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款。
  3、具体首付款比例按公积金中心或商业按揭贷款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贷款的,按照购房合同约定到支付购房款时间节点而贷款仍未到账时,由买受人按合同分期付款约定期限支付应付房款,待贷款到账后3日内出卖人将已付房款资金无息返还买受人;买受人逾期未付购房款,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贷款到账后出卖人逾期未向买受人返还已付房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向买受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七条 交房时间
  1、房屋的交付:出卖人收到首付款之日起30个月内向买受人交付本合同约定房屋。
  2、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出卖人在收取买受人30%购房款之日起90日内,开工建设#楼。
  2、出卖人取得团购项目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后立即和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
  3、出卖人应当在房屋交付之日起一年内统一负责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相应税金及收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4、出卖人保证在交房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不存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权等问题。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及保修
  1、出卖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不得将本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施工单位。
  2、出卖人根据国家制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并承担全部建筑质量及安全责任。
  3、房屋交付后,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相关约定履行房屋的保修义务。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买受人不得进行有损房屋结构及使用安全的改建或装修工程,买受人装修方案应遵守《物权法》、《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概由买受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开工建设雁滩家园D区9#楼,出卖人迟延开工超过一天,每日应按支付购房款数额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个月未建设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三个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2、出卖人不按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纸签备案手续、产权登记的,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延期交房超过30天,每逾期1日,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个月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返还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及约定的三个月违约金,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4、买受人应按本协议约定期限付款。买受人延迟付款超过30天,每逾期1日,出卖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收取买受人逾期利息。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出卖人按欠款总额的0.5‰向买受人收取违约金,同时交房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保证
  为切实保证出卖人按照本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保证人同意为出卖人的各项履约行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附则
  1.本协议一式肆份,出卖人执贰份,买受人执壹份,保证人执壹份,经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各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存量房购房合同2
  出售人(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福建省建设厅
  监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成协议时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三、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可向法律人士咨询。
  四、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建议对本合同所涉房产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房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五、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建议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专用存款帐户划转的第三方托管方式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账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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