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为什么个人的档案自己不能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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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为什么个人的档案自己不能看
  一、个人信用档案公开与利用的法律阐释
  在当今这个连年龄、收入都日益成为隐私的社会,记载个人履历、社会关系、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信用等级等信息的个人信用档案,在很多方面都涉及“自然人”的“隐私”问题。“隐私权”旨在维护权利主体人格尊严的权利,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是公民保持其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条件,是法律所赋予的“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其一,隐瞒权,即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人所知;其二,利用权,即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精神和物质的需要;其三,支配权,即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其四,维护权,即当自己的隐私被泄漏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隐私权正在成为一种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
权利。在我国,隐私权尚未成为—项独立的人格权,对隐私权的保护以及侵害隐私权的诉讼也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制度,这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在保护公民隐私权问题上的软弱性和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改进与完善,到3月10日,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政府和企业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在更广泛的范围内直接涉及保密的问题,因此其利用更要谨慎。建立和利用个人信用档案必然会和隐私权的有关保护及规定相抵触,这要求我们必须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目前,个人信用档案大部分内容都属于公民的隐私档案,征信也就必然会触及个人隐私。若此环节把握得好,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若不加限制地开放利用信用档案,必将导致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产生一系列的民事纠纷。在收集信用档案信息和信用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如何保护隐私权、怎样确定隐私权与可利用信用信息之间的: 艮,是比较模糊和困难的。在此过程中,侵权人既可能是信用档案利用者,也可能是信用档案的管理者。在建立和管理信用档案过程中,要兼顾信息公开和隐私权的保护,关键在于如何在征信及信用报告利用中避免对隐私权的侵害。而对于必须纳入征信内容的个人隐私的保护,要在合法公正的征信基础上控制信用档案的利
用对象和范围,在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
  二、正确处理信用档案保密与公开利用之间的关系
  在信用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保密和公开利用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处理好国家机密、商业秘密、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关系。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利。知情权是公法上的概念,属宪法、行政法权利,其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各机构组织,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在公法方面,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等;在民事方面,如知悉疾病诊断情况、经营者状况、商品的品质等,即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也就是说,信用体一方面希望获得安宁的生活,希望法律给予隐私保护;另一方面又希望知晓更多事务,呼吁半透明社会。因此,知情权和信用体保守自我机密之间的抵触是不可避免的。
  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必须做到:一方面,在信用档案建立过程中,为了确保信用档案的公正性,必须确保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从保护信用主体“隐私”的角度出发,又必须注意征信的主体和范围。
  1.收集信用档案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完整、准确”。怎么查询自己的档案在哪
  2.在征信过程中,应向被征集者表明征集信用资料所依据的权利、征集资料的性质,以及不提供资料的影响或法律后果。同时,任何征信体和征信韧l构只能收集与本身职责有关的信用信息,或者是与现行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资料。
  3.凡对信用体不利的信息必须向有关信用体直接收集,或从第二信用体征集后向第—信用体求证,得到证实之后才能正式纳入到信用档案中;未经信用体同意。则不能成为信用档案的一部分。
  4.对于征集来的信用信息,档案部门和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可以采用分等级管理、分等级利用的形式,为同一信用体系的各种信息划分不同的利用等级,赋予不同的权限和资格审查;管理者不得任意将所收集的信息对第三人进行收集目的之外的披露。
  5.信用体有权查询、选择性地更正本人的信用资料,有权不受限制、不被耽误地使用自己的信息。
  在涉及信用体隐私的信用档案中,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保密范围的规定。只要信用档案内容涉及法律保护范围内的机密,就应尽量在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档案的开放利用中避免侵犯行为。
  也就是说,要尽量避免未经信用体同意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擅自查阅、利用和公开涉及信用体秘密的信用信息。并给信用体造成伤害。《档案法》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使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法规同样适用于信用档案建设,对涉及机密的信用档案。是否可以公开、可公开范围、利用方式等,这些主动权都掌握在信用档案所有者手里,档案部门只有在征求所有人同意之后才能公开给其他信用体利用,否则档案部门和档案利用者就构成了侵犯隐私权行为。
  信用档案的合理利用和侵犯隐私权的可能,两者之间界限比较模糊。在利用方面,信用体可以根据需要将允许信用档案共享或退出共享的名单通过简单程序,要求信用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将信用资料在未征求同意的前提下用于其他用途。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信用档案的公开和利用,下列情况可以不征得信用体同意(即不构成对隐私的侵犯):
  1.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公共利益在执行公务时查阅或为国家政治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利用或者公开信用档案。
  2.国家机关、档案保管单位之间针对信用档案的交流和共享。
  3.保管个人信用档案的机关向其他机关提供个人记录,作为公共事项使用信用档案。
  4.为维护自身和他人的权利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了解或公开信用档案(例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知情人披露及有关人员的探询、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报告等,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我国遵循集体主义原则,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时,我们一般“在确保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个人利益”。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必须以不损害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前提;当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隐私权的保护就要作出适当的让步。任何机密、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合乎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对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他人都有权予以揭露和干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个人隐私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为此,就应该确立适当界限的价值取向,采取利益平衡的方法,争取做到不同权利的合理均衡。虽然两者都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和权利,没有主次优劣之分,但是权利的均衡保护不属于均等保护,应区别对待。如果一种权利所依据的是重大利益,则应给予较全面、较完备、较强力的保护;反之,其所依据的是一个较小的或者次要的利益,则保护力度就会有所不同,要服从、服务于较大的利益。
  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确认,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一种间接保护方式,而且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这不仅使实践操作困难,而且给侵权行为以可乘之机。目前,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解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视为侵犯隐私权,显然这种解释是不完善的。对隐私权的侵犯不仅仅是宣扬和公布,未经当事人同意查阅、利用,甚至在此基础上所做出来的一系列不利于当事人的行为,都应视为侵犯隐私权。
  在信息时代,法律的滞后给信用档案的利用带来了一些障碍,新技术的出现也向信用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信用档案网络中,为实现现实利用的最终目的,信用档案以网络的形式实现异时、异地共享。如果信用体隐私机密的信用数据或信息被不法之徒窃取,隐私权就会受到侵害。为此,不少档案部门采用给电子系统加密的方式来保护信用档案的安全。但是,这种安全终归是有限的,因为加密系统每时每刻都面临着被破解的可能。目前,通过改进计算机技术和完善档案法。来寻求一条既有禾忏快捷高效利用,又能保证信用档案安全管理的途径。已经成为档案部门面临的—个重要课题。
个人档案的主要构成
  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人事档案的内容涉及个人功过等诸多方面情况,有的从侧面反映了一些重大历史事件,有的是个人向组织汇报而不能向他人(包括家庭成员)言及的内心隐秘等等,因此,人事档案属于党和国家的机密,任何人不得泄露和私自保存人事档案材料,不能向社会无条件地提供服务。即使是处于档案管理机构的个人也不能查阅自己的人事档案。
个人档案信用的利用和保护
  (一)个人身份证明和个人档案。具体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及同一户口册内家庭直接成员情况、个人职业经历、个人的社会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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