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各地都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地增值税: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核定征收
(⼆)擅⾃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凭证、费⽤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或扣除项⽬⾦额的;
(四)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
关于加强⼟地增值税征管⼯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扩⼤核定征收范围,
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地增值税清算主要⽅式的,必须⽴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以上是总局对⼟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纲领性⽂件,各省市也纷纷制定本地的核定征收率:
各地核定征收率⼀览表
1、⼴东的规定
关于统⼀全市⼟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符合《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四⼗条规定情形,按核定⽅式进⾏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然资源部门查询项⽬⼟地价格、参照汕尾市⼟地增值税扣除项⽬⾦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式进⾏评估计算,⽆法核定⼟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征收率⽅式核定征收,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
(⼆)纳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按核定
⽅式征收⼟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地使⽤权,可按核定⽅式征收⼟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关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征收范围:2005年11⽉1⽇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2005年11⽉1⽇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五条规定,可以适⽤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核定征收率为6%;
三、⾮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核定征收率为8%;
四、写字楼、商铺销售收⼊核定征收率为10%;
五、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核定征收率为5%
2、福建的规定
关于修订《厦门市⼟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其开发的房地产项⽬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关于进⼀步明确⼟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对纳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要严格确定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各县级地税局每季核定征收情况应于季后10⽇内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经汇总于季后15⽇内上报省地税局。
关于2007年以前⼟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实⾏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对于2007年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符合⼟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之⼀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实⾏核定征收:
(⼀)2000年1⽉1⽇前已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应清算和可清算条件,下同)但尚未清算⼟地增值税的项⽬,按销售额的1%核定征收;
(⼆)2000年1⽉1⽇起⾄2003年12⽉31⽇⽌,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地增值税的项
⽬,按销售额的1.5%核定征收;
(三)2004年1⽉1⽇起⾄2005年12⽉31⽇⽌,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地增值税的项⽬,按销售额的2%核定征收;
(四)2006年1⽉1⽇起⾄2006年12⽉31⽇⽌,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地增值税的项⽬,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住宅核定征收率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住宅核定征收率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8%。
关于⼟地增值税若⼲政策问题的公告(榕税公告[2018]1号)
对个⼈转让住房⼟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对个⼈转让⾮住房⼟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关于明确个⼈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个⼈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在⼟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式取得⼟地的房地产开发项⽬: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住宅不低于7%。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式取得⼟地的房地产开发项⽬: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住宅不低于9%。
对个⼈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3、重庆的规定
关于⼟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重庆市地⽅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
(⼀)单位纳税⼈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住宅(车库除外)为8%。
(⼆)个⼈纳税⼈转让⾮住宅类房产为6%。
4、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全省⼟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普通住宅,按6%;转让⾮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关于进⼀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疫情防控期间,实⾏⼟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转让⾮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续,经税务机关穗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5、青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普通住宅6%
⾮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
关于明确⼟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6%⾮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
(⼆)存量房地产转让⼟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纳税⼈转让存量房地产,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地增值税,计算⽅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
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个⼈纳税⼈:普通住宅5%⾮普通住宅6%其他商品房8%个⼈纳税⼈:其他商品房6%
6、安徽的规定
关于发布《安徽省⼟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公告(安徽省地⽅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在⼟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应按核定征收⽅式对房地产项⽬进⾏清算的条件
在⼟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应按核定征收⽅式对房地产项⽬进⾏清算的条件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凭证、费⽤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或扣除项⽬⾦额的
(四)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的。按照收⼊⾦额的⼀定⽐例实⾏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关于明确⼟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关于明确⾩阳市⼟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阳市税务局)
⾩阳市⼟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营业⽤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关于调整⼟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销售房地产开发项⽬,对擅⾃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式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采取核定征收率⽅式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发布⼟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我市⼟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
(⼀)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7、⿊龙江的规定
关于调整全市⼟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为5%
(⼆)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为5%。
关于调整⼟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龙江省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对于符合⼟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关于调整⼟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关于调整⼟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普通标准住宅:⼟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中⼼城区由原3%、⾮中⼼城区由原2.5%统⼀调整为5%。
⼆、⾮普通标准住宅:⼟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4%调整为6%。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5%调整为7%。四、旧房(商服):⼟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1%调整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调整为7%。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适⽤核定征收的,按照上述清算核定征收率执⾏(个⼈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地增值税)。
8、浙江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对按核定征收⽅式进⾏清算的项⽬,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通过国⼟部门查询项⽬⼟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按不同类型房产分别进⾏评估,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合议,区分不同类型房产核定应征税额。清算项⽬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关于⼆⼿房交易⼟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湖州市地⽅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单位和个⼈转让⼆⼿房(个⼈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法按规定进⾏⼟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地增值税实⾏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个⼈转让⾮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的3%核定征收⼟地增值税;
9、四川的规定
关于继续实施⼟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彝族⾃治州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对纳税⼈开发的房地产项⽬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税务局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对纳税⼈开发的房地产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关于⼟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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