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主表)
一、填报原那么及报送要求:
1、填报原那么。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收入、成本、费用的填报不得重复、不得遗漏。
2、报送要求。季(月)度预缴申报时,以主表代预缴申报表;年度申报时需报送一主表及与之相关的附表。
二、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一样填报公历某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形,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4、〝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它企业〞等分类填报。
5、〝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工业、商品流通业、施工业、房地产业、旅行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对外经济合作业、电影新闻出版业、农业及其他〞等分类选择填报。
6、〝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要紧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帐号。
四、表体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附表一)第22行或[附表一(2)]第19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单位)。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退回已销售商品收入。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商品销售时直截了当给予购货方的折让或商品售出后由于商品质量缘故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商业折扣与折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扣减折扣额后的销售收入入帐,不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不管采纳何种会计核算方法,均不得以扣减折扣额后的销售收入入帐)。如第2行、第3行〝销售退回〞、〝折扣与折让〞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减除的,第2行、3行
不再重复填列。
4、第4行〝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行-2行-3行
5、第5行〝投资收益〞=(附表二)17行8列
6、第6行〝投资转让净收益〞=(附表二)17行15列(正数),负数填入本表第15行。
7、第7行〝补贴收入〞填写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包括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本行可依照〝利润表〞中〔损益表,下同〕〝补贴收入〞填列。
8、第8行〝营业外收入〞填列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金额。本行可依照〝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填列。
9、第9行〝其他收入〞填列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确认的收入。本行=(附表三)13行。
10、第10行〝收入总额合计〞=(本表)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11、第11行〝销售(营业)成本〞=(附表四)22行〝合计〞
12、第12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
、消费税、都市爱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可依照〝利润表〞中〝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列。
13、第13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缺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企业可依照〝利润表〞中〝财务费用〞填列。
14、第14行〝治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治理费用及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企业可依照〝利润表〞中〝治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合计数填列。
15、第16行〝营业外支出〞填列按会计制度规定纳入营业外支出核算的金额。本行可依照〝利润表〞中〝营业外支出〞填列。
16、第17行〝扣除项目合计〞=(本表)11行+12行+ (16)
17、第18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本表)10行-17行
18、第19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本表)20行+21行+22行+23行+……+29行。
19、第20行〝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附表五)〝非工效挂钩企业〞10行1列或〝工效挂钩企业〞10行1列。
20、第21行〝福利、工会及教育经费纳税调整额〞=(附表五)〝非工效挂钩企业〞10行5列或〝工效挂钩企业〞10行5列。
21、第22行〝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
六)17行11列(正数)。
22、第23行〝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七)9行
23、第24行〝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附表八)15行4列。
24、第25行〝各项保险缴款纳税调整额〞=(附表九)12
行6列。
25、第26行〝坏帐缺失纳税调整额〞=(附表十)2行3列
26、第27行〝(呆)坏帐预备纳税调整额〞=(附表十)6行3列(正数)。
核定征收27、第28行〝股权投资转让净缺失纳税调整额〞:如(附表二)5行15列(负数)的绝对值≥5行8列,按差额数填列;如(附表二)5行15列(负数)的绝对值<5行8列,那么填0。
29、第2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附表十一)22行3列。
30、第30行〝纳税调整减少额〞=(附表十二)20行。
对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能单独核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企业单位,11行--30行应按与应税收入相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及纳税调整额填列;如不能单独核算的,11行--30行应按实际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及纳税调整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全部收入总额填列(附表一[2]20行)。
31、第31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表)18行+19行-30行。此行数据如为负数,那么为本年度税法规定的亏损额。
32、第32行〝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企业应依照«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核表»的有关数据填列〔32行≤3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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