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政策的公...
好消息!部分⾏业印花税核定延续!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
收计税依据与核定⽐例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
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关于延续实施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例政策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例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有效期⾄2021年8⽉31⽇,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现将延续实施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例政策公告如下:
《青岛市地⽅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例的公告》(青岛市地⽅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条第(⼆)项、第(五)项,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条,第九条,第⼗条执⾏期限延长⾄2022年6⽉30⽇。
核定征收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8⽉20⽇附送3号公告如下:
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例的公告
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6〕3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东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东省地⽅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规定,结合⼯作实际,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例如下:
⼀、购销合同
(⼀)⼯业企业:⼯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的100%核定征收。
(⼆)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的8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的3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的12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企业:建筑施⼯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额的70%核定征收。
⼆、加⼯承揽合同
按加⼯、承揽⾦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付费⽤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程承包合同
按⼯程结算⾦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费⽤的10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费⽤的100%核定征收。
⼋、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同业拆借)⾦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额的100%核定征收。
⼗、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或成本费⽤⾦额的100%核定征收。
对机动车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实⾏查账征收,不再实⾏印花税事前核定征收⽅式。
本公告⾃2016年9⽉1⽇起开始执⾏,有效期⾄2021年8⽉31⽇。此前已经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在
2016年仍按原规定执⾏。《青岛市地⽅税务局转发〈⼭东省地⽅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6号)、《青岛市地⽅税务局关于启⽤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青地税函〔2010〕40号)同时废⽌。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税务局
2016年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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