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一、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
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办理材料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B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A06547《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九、注意事项
1.发现申报表错误,可根据情况进行申报表修改、申报表更正、删除申报表、调账凭证调整、更正通知书入库更正等处理。
2.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3.小微企业的相关规定
自2016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
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办税事项,不纳入省内同城通办范围。
5.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机关应根据调整定额工作中的相关调减记录,正确计算企业预缴申报时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登记减免税登记簿,并核算在“减免税金”科目中。
6.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纳税申报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提交:
(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
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实施前,企业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规定填报有关对外投资信息,且未发生变化的,在2014年9月1日后可不再重复报送。
8.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9.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0.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