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共青城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所得税工作十六字方针,提升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九江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是指为了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定的标准,细分管理对象,区别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内容和标准,突出管理重点,增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而达到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的一种管理方法。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因地制宜;科学分类、差别管理;突出重点、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共青城开放开发区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章  分  类 标 准
第五条 根据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征管情况,现将我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行业、规模大小划分为五类:
(一)重点税源企业;
(二)一般税源企业;
(三)汇总纳税企业;
(四)核定征收企业;
(五)风险预警企业。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
(一)已取得A级以上纳税信誉等级的。
(二)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上,年纳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三)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三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
第七条 一般税源企业
以下类型的企业纳入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一)除重点税源企业之外的查账征收企业(不含汇总纳税企业);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八条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该类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由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属纳税人及其成员企业和单位。
第九条 核定征收企业
(一)核定征收企业是指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或不能按期申报纳税而由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率或征收比率的企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都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未按规定保存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
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核定征收风险预警企业
对存在下列事项(或处于特定时期),可能产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事项的企业,为减少税收风险,应纳入风险预警企业进行管理: 
(一)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的纳税人。
(二)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长亏不倒企业。
(三)改组改制、合并分立企业。
(四)关联交易额占企业交易额20%以上的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占收入总额的30%(或15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章 分 类 认 定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的认定,应本着公平、公正、简便的原则,采用一次性认定和变更认定相结合的方法,确定纳税人的管理类别。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
(一)初审。征收管理科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纳税申报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进行初审,并填制《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见附件1),提出初审意见,报送税政法规科。
(二)复审。税政法规科接到征收管理科报送的资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标准和要求,分类逐户进行复审,并提出意见,报城局领导审批。
(三)认定。经城局领导审批后,税政法规科将《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认定表》返还征收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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