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申报表怎么填写
核定应税所得率企业申报表怎么填写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对于实⾏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来讲,⽆论是⽉(季)度预缴,还是年度汇算清缴,都实⾏统⼀的纳税申报表(B类)。
按收⼊总额核定——填好“6组”数据
此类纳税⼈在填报⽉(季)度或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关键要填好“6组”数据。
1.收⼊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为收⼊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提供劳务收⼊,转让财产收⼊,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租⾦收⼊,特许权使⽤费收⼊,接受捐赠收⼊和其他收⼊。
申报表中的收⼊总额,属于税法上的概念,其填报⼝径⼀般⼤于或等于会计上的收⼊总额。实际⼯作中,许多纳税⼈在填写申报表时,只填会计上的销售(营业)收⼊,⽽忽略了会计上的投资转让收益、其他业务收⼊、营业外收⼊、租赁收⼊等相关内容。
2.不征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收⼊为不征税收⼊: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财政管理的⾏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专项⽤途的资⾦拨付⽂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和以该资⾦发⽣的⽀出单独核算。
3.免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收⼊为免税收⼊:国债利息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12个⽉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营利组织的收⼊。
4.应税收⼊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收⼊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和免税收⼊等于应税收⼊额。
5.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应税收⼊额乘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等于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甲公司属于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经鉴定对其2013年企业所得税实⾏按收⼊总额核定征收。2013年,该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500万元,从事运输业务取得收⼊20万元,转让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收益50万元,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权持有收益10万元,取得银⾏存款利息0.5万元(企业直接冲减财务费⽤),取得财政部发⾏的国库券利息0.6万元,对外租赁房屋取得租赁收⼊0.8万元,外单位使⽤专利权取得使⽤费1万元,接受有关单位捐款2万元,取得财政部门贷款贴息5万元(符合不征税收⼊的条件),取得财政部门先征后返的增值税3万元(⽀出未单独核算)。假定当年应税所得率为8%,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如何填报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收⼊总额=500+20+50+10+0.5+0.6+0.8+1+2+5+3=59
2.9(万元);
2.不征税收⼊=5(万元);
3.免税收⼊=10+0.6=10.6(万元);
4.应税收⼊额=592.9-5-10.6=577.3(万元);
5.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8%;
6.应纳税所得额=57
7.3×8%=46.184(万元);
7.税率=25%;
8.应纳所得税额=46.184×25%=11.546(万元)。
以上相关信息数据应依次填在《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1栏~第6栏和第10栏~第11栏之中。
按成本费⽤核定——关注“1个”栏⽬
此类纳税⼈在填报⽉(季)度或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关键是填好“成本费⽤总额”这⼀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成本,指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出以及其他耗费。
会计上的成本,指企业在⽣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对象化的费⽤,针对⼀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在实务中,成本⼀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燃料和动⼒、制造费⽤。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的不同,会计收⼊分类侧重于经济收⼊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法收⼊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异同。因此,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出。
案例:⼄公司属于居民企业,执⾏企业会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鉴定,其2013年企业所得税实⾏按成本费⽤核定征收。2013年,该公司主营业务成本600万元,对外从事经营租赁发⽣成本30万元,销售原材料结转成本10万元,转让商标使⽤权发⽣成本5万元,财政部门拨款⽤于环保当年发⽣⽀出8万元(拨款15万元符合不征税收⼊条件),转让⼀项专利技术发⽣费⽤9万元,对外销售固定资产发⽣清理费⽤18万元。当年公司还发⽣管理费⽤51万元,销售费⽤64万元,财务费⽤28万元(不包括存款利息直接冲减的财务费⽤1.9万元)。假定应税所得率为19%,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司该如何填报所得税申报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于⽀出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财政部门拨款⽤于环保当年发⽣的⽀出8万元,不作为成本费⽤总额的组成部分。同时,存款利息冲减了当期财务费⽤,减少了当期费⽤,该费⽤1.9万元应作为财务费⽤核算。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成本费⽤总额=600+30+10+5+9+18+51+64+28+1.9=816.9(万元);
2.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19%;
3.应纳税所得额=816.9÷(1-19%)×19%=191.619(万元);
4.税率=25%;
5.应纳所得税额=191.619×25%=47.905(万元)。
核定征收
以上相关信息数据应依次填在《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第7栏~第11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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