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现行物资储备和库存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物资储备管理,合理控制储备规模,优化库存结构,加快物资周转,规范废旧物资处置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安全、及时、绿、经济供应。
1.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总部有关部门。
1.3.规范内容
1.3.1.库存物资包括常规储备物资、特殊储备物资和因各种原因形成的积压物资。
1.3.
2.常规储备物资是指为保证正常生产所储备的且1年内至少周转1次的库存物资,以及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工程项目物资。
1.3.3.特殊储备物资是指为保证安全稳定生产所必须储备的采购周期长、缺货影响大的物资和用于抢险救灾的物资。
1.3.4.积压物资包括库龄超过1年的非特殊储备物资;库龄不足1年,但经计划提报部门确认不再使用的物资;主装置已报废或主设备已更新,且没有使用方向的备品备件;经项目管理部门确认不再使用的项目物资和工程余料。
1.3.5.工程余料是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施工结束后的工程剩余物资。
1.3.6.废旧物资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工程建设、检维修和存储过程中产生的,经鉴定或检测后不再使用且具有回收和对外处置价值的物资,包括已批复报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本办法所指废旧物资不含国家现行《危险废物目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所指的物资。
1.3.7.改代利用是指库存物资在本企业内部代用或加工改制后利用。
1.3.8.调度调剂是指各企业之间的物资调拨使用。
1.4.管理原则
1.4.1.集中统一原则。物资供应部门对物资储备和库存实施集中统一的专业化管理,提高物资供应管理水平和保供能力。
1.4.
2.资源共享原则。推进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开展储物于商和区域合作,建立实物库存和信息库存相结合的储备管理模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1.4.3.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明确库存资金占用、积压物资及工程余料的责任主体,并落实相应责任。
1.4.4.协同管理原则。财务、企管、法律、生产、设备、技术、工程、物资供应等相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参与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协同管理机制。
2.组织管理与职责
2.1.总部相关部门职责
2.1.1.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以下简称物资装备部)是物资储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企业物资储备管理规章制度,推进储备管理机制建设,组织建立集中储备体系和储备管理信息平台,下达储备和库存管理考核指标,对储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管和考核。
2.1.2.集团(股份)财务部负责下达存货相关资金指标。
2.1.
3.事业部、专业公司负责相应板块特殊储备物资目录和定额的审批、监管及报废物资的审核审批,监督检查企业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置等日常工作。
2.1.4.工程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余料的监督、检查,落实工程余料的责任主体,并协助处理。
2.2.企业相关部门职责
2.2.1.物资供应部门负责物资储备管理,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库存责任考核,推进改代利用和调度调剂,维护调度调剂物资信息,组织积压物资的鉴定和处置,组织统一回收、利用和处置废旧物资。每月按时向物资装备部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
2.2.2.企管部门负责将物资储备管理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落实奖惩兑现。
2.2.
为什么现在要储备物资3.财务部门负责依据上级财务部门下达的存货资金指标,分解物资库存资金定额。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回收资金的结算及账务处理。
2.2.4.生产、设备、技术、工程等需求计划提报和审核部门对计划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是库存资金占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审核特殊储备物资目录,在物资库存资金定额内确定品种和数量,并不断优化目录。负责废旧物资技术评估。
2.2.5.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落实工程余料的责任主体,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余料进行清理、鉴定和处置。
2.2.6.安全、环保、法律、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处置的监督与风险防范。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常规储备物资管理
3.1.1.新增装置常规储备物资目录由需求单位制定,经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后由物资供应部门储备。
3.1.2.企业需求单位提报常规储备物资需求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物资供应部门平衡利库后适时适量采购并妥善保管。
3.1.3.企业严格执行库存物资批次管理。入库3个月未领用常规储备物资,每月监控、通报库存责任主体。入库6个月未领用完的常规储备物资,计划提报单位要向物资供应部门说明原因及使用意见,物资供应部门每月通报、督办,并纳入绩效考核。
3.1.
4.企业要加强需求计划管理,推进物资需求标准化,将需求计划的准确率和及时率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物资供应部门要定期清仓查库,定期向使用单位通报库存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优化库存结构的措施。
3.1.5.企业要通过供应商管理库存、寄售库存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储物于商,结合需求和市场资源情况合理确定储物于商物资品种和储备方式,加强备货、补库、周转、存储等运行管理,与供应商建立协同储备和保供模式,降低供应链整体储备资金占用。
3.2.特殊储备物资管理
3.2.1.企业根据生产装置规模和设备运行状况编制、优化特殊储备物资目录,经事业部、专业公司审批后执行。事业部、专业公司批复文件抄送物资装备部备案。
3.2.2.企业需求单位要视装置设备运行状况,提出特殊储备物资补库需求计划,履行相关审核审批程序后,由物资供应部门采购并妥善保管。库存发生变动时,物资供应部门要及时向使用单位通报。
3.2.3.企业根据生产装置及设备的改造、升级、淘汰情况,当年内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同步调整特殊储备物资目录。
3.2.
4.企业要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建立物资应急储备,科学调整储备的品类、规模和结构,保障应急处置物资供应。
3.3.积压物资管理
3.3.1.企业要建立积压物资责任追究制,物资供应部门要严格落实责任,企管部门要及时考核兑现。因需求计划不准确产生的积压物资,由计划提报单位和审核部门承担责任;因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产生的积压物资,由物资供应部门承担责任。
3.3.2.企业要实行库存信息内部共享。物资供应部门每月发布新增积压物资目录,通报新增积压物资责任单位和原因,督促责任单位制定、落实处置方案,并严格考核执行情况。
3.3.3.企业要积极组织积压物资处置。物资供应部门要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工程等部门制定年度积压物资处置方案,经相应部门会审后,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对处置方案落实情况,物资供应部门要严格督促、考核。
3.3.
4.企业要将年度积压物资处置方案和积压物资责任追究情况,书面上报物资装备部。
3.3.5.积压物资实行企业内部强制调度调剂。
3.3.6.对集团公司外部销售的积压物资,参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4.工程余料管理
3.4.1.工程余料的防控和清理
3.4.1.1.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施工及EPC合同中要明确形成工程余料的责任追究条款;在物资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余料的回购条款,细化工程余料回购的保管、质量要求及定价机制。
3.4.1.2.发展计划部门应明确项目工艺路线和规模,项目建设过程中经发展计划部门批复同意变更产生的闲置设备,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确认,项目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负责清理。
3.4.1.3.项目建设单位要提早介入项目管理,明确生产需求,因新需求造成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余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清理和鉴定。
3.4.1.4.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确定合理设计裕量,推进标准化设计,避免设计错误,因设计失误产生的工程余料,由设计单位负责清理和鉴定。
3.4.1.5.物资供应部门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因违反规定产生的工程余料,由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清理和鉴定。
3.4.1.6.项目管理单位在项目施工结束后3个月内牵头完成工程余料清理和鉴定工作,并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
3.4.2.工程余料的处置
3.4.2.1.责任单位要积极采取改代利用、供应商回购和调度调剂等方式处置工程余料。
3.4.2.2.正常设计裕量产生的工程余料应当根据委托设计合同的约定,由项目管理单位协调设计单位及时处理。
3.4.2.3.项目管理单位要牵头组织发展计划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物资供应部门等单位,结合企业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和生产检维修工作,积极改代利用工程余料。
3.4.2.4.物资供应部门要积极组织供应商回购和调度调剂工作。
3.4.2.5.具备退库条件且1年内有使用方向的工程余料,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财务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不能办理退库的物资由工程管理部门办理核销,进入工程成本,物资供应部门组织对外销售。
3.4.2.6.项目管理单位要在项目施工结束后12个月内组织完成工程余料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物资装备部。未按时处置的工程余料,由物资装备部会同工程部集中处理。
3.4.2.7.处置工程余料产生的损益计入工程成本。
3.4.2.8.项目竣工验收必须明确工程余料的处置情况。
3.5.调度调剂管理
3.5.1.企业库存信息实行企业内部共享,所有库存物资均纳入可调度调剂范围。
3.5.2.企业要简化调度调剂审批程序,原则上原价调剂物资实行物资供应部门内部审批,折价调剂物资按照存货对外销售、转让的内控权限履行审批程序。企业依据物资调剂采购订单、销售订单或发货单办理物资出入库手续。
3.5.3.调出企业负责对调出物资质量把关,确保调出物资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调入企业按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验收。调出企业负责协调供应商做好现场服务。
3.5.
4.物资调度调剂价格由调入、调出企业参考市场价,并综合考虑质量检验、物流运输等因素,协商确定。折价调剂损失计入调出企业当期损益。
3.5.5.调入企业在调剂物资验收合格后30日内全额支付货款,不采取预收、预付款方式。
3.5.6.调入企业建立调剂物资使用台账,加强物资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
3.6.废旧物资管理
3.6.1.企业要将废旧物资统一回收、分类集中存放并妥善保管。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检维修过程中形成的废旧物资,由所属单位或实物管理部门组织运送到指定存放地点,物资供应部门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台账,安全、环保部门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废旧物资的回收、贮存和转运等环节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3.6.2.废旧物资处置应按照集团公司资产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由物资所属单位提出对外处置申请,并会同生产、设备等主管部门开展技术评估,提出评估处置意见,物资供应部门以公开、透明的方式统一组织对外处置,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处置。
3.6.3.企业应组织财务、物资供应、生产、设备、安全、环保等部门和物资所属单位,共同制定符合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和安全环保要求的处置方案,以招标、公开竞价或拍卖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购买商和成交价格,建立废旧物资处置台账,处置收入纳入企业财务统一管理。在符合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的情况下,要优先应用易派客平台物资处置专区对外处置。
3.6.
4.已批复报废的物资原则上应于6个月内处置完毕,特殊情况下应于1年内处置完毕。
3.6.5.购买商要经过资格审查,特殊专业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对交易购买商进行考核,淘汰不合格的购买商。
3.6.6.废旧催化剂的回收和处置,参照集团公司三剂管理、贵金属及有金属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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