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场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什么现在要储备物资
第一条 本单位实行总库和分库相结合的方式储备应急物资,在总矿(保卫部,兼职矿山救护队)设应急物资储备总库,在外围矿区的各主要井口设应急物资储备分库。
第二条 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和本制度,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应急物资、技术装备储备。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对储备物资、技术装备的管理,按期检查,以使应急物资质量可靠,库存充足,技术装备定期保养、性能良好。防止储备物资、技术装备被盗用、挪用、流散、失效、损坏,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更新和维护。维护保养要留有记录。
第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责任单位应在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责任分工和突发事件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拔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在突发事件发生初期,技术装备责任单位必须率先保证物资到位。
第五条 应急物资主要是指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器材,其所需资金从矿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台账(出入库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使用后应尽快补充,使用时应遵循“储新发旧”的原则。
第七条 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在应急储备物资不足的紧急情况下,可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应急物资使用后,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落实结算资金。
第九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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