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采石技术管理规则
铁道部关于铁路采石技术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9.07.27
【文 号】铁工务[1989]93号
【施行日期】1989.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道部铁路采石技术管理规则
  (1989年7月27日 铁工务(1989)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铁路采石场是铁路运输生产的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生产铁路道碴和其它建筑石料,及时供应线桥大修、中修、维修、防洪抢险和整治病害所需石料,同时也供应既有铁路设备更新改造和基建工程所需的石料,以保证铁路运输需要。
  第1.0.2条 铁路采石管理工作,应由工务部门归口负责。采石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要根据采石场数量、年生产量的多少,由铁路局酌情确定。
  第1.0.3条 铁路采石场是铁路运输基层生产单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级别由铁路局确定。
  第1.0.4条 铁路采石场应积极发展机械化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加强经营管理,开展技术革新和增产节约活动,搞好安全生产,提高产量,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发展综合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第1.0.5条 本规则适用于运营铁路采石场,其它生产铁路碎石道碴的采石场亦应参照执行。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一节 生产管理
  第2.1.1条 铁路采石场的生产活动,必须在长远规划指导下,实行有计划的生产。合理安排资源利用、剥离、采掘、运输、破碎、筛分、储运、弃土、供电、供水、供风、机修等各环节,做到综合平衡,确保稳定生产。
  第2.1.2条 铁路采石场年生产能力,每三年由铁路局根据生产条件变化情况核定一次,作为安排考核生产活动的依据。
  第2.1.3条 铁路采石场年度生产计划,应按铁路局下达的任务执行。
  第2.1.4条 铁路采石场的产品销售,必须体现为运输服务的原则,先路内,后路外,优先保证线桥大、中、维修及防洪用料供应。
  第2.1.5条 路用石料运输计划由工务部门归口申请,运输部门纳入运输方案计划,优先承运。路用石料运输不受流向、分界口限制。
  第2.1.6条 配属铁路局的风动卸碴车(含宿营车),统一由工务部门管理,固定给各铁路采石场使用,不得拆散或移作它用。
  第2.1.7条 风动卸碴车(含宿营车)的运用和检修,按运用车办理。
  第2.1.8条 铁路采石场向路局、分局每月上报石料生产、运销情况,每季上报产量、质量、利润、安全等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每年向分局、路局、铁道部填报采石(砂)场登记簿。
第二节 质量管理
  第2.2.1条 铁路碎石道碴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铁路碎石道碴》的规定,其它石料产品标准由铁路局制定。
  石料材质不符合铁道行业标准的采石场,应逐步转产或关闭。
  第2.2.2条 路内路外采石场生产的铁路碎石道碴,都必须按铁道行业标准适时进行建场检验、生产检验和出场检验,领取《采石场开采资格证书》后方准生产。
  第2.2.3条 碎石道碴年用量60万立方米以上的铁路局,应建立道碴材质试验室,承担年度碎石道碴材质检验工作。无试验室的铁路局应委托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或其它铁路局,按期进行碎石道碴材质试验。
  第2.2.4条 采石场设专职产品质量检查员,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承认。其主要职责是:
  1.按规定检验道碴加工参数,签发产品合格证;
  2.统计分析试验资料,组织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3.帮助生产班组提出改进产品质量措施,督促实施;
  4.控制装载数量和不合格产品出场。六级合格线多少分
  第2.2.5条 道碴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必须做到:
  1.覆盖土、风化层应与合格岩石分采,严禁用风化岩石生产道碴、片石;
  2.防止石屑、泥土混入,人工装运荒料不得使用铁锹;机械装运时,应在破碎机口前增加预先筛分设施;
  3.控制道碴粒径,采用闭路破碎筛分工艺,不得使用磨耗超限的齿板和筛板;
  4.采用湿法生产道碴时,要合理掌握用水量;
  5.道碴储仓、低站台的积土、碎屑,应定期清除,不得与成品混装出场;
  6.储存在非硬面化低站台上的道碴,不得使用推土机装车,人工装车时不得使用铁锹。
  第2.2.6条 新线建设、旧线改造和线路大、中、维修使用的碎石道碴,必须有“碎石道碴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
第三节 设备管理
  第2.3.1条 铁路采石场的设备管理,应按《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和《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2.3.2条 铁路采石场的固定资产设备,应分类建立台帐、技术档案,指定专人管理。
  第2.3.3条 采石设备实行两定(定人、定设备)、三包(包使用、包养修、包保管)制度。操作人员应定期考核,必须持有考试合格的操作证。
  第2.3.4条 采石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须执行《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2.3.5条 采石场应配备相应的检修设备和人员,负责本场全部设备周期性项修和小修工作。设备大修按周期外委修理,有条件的可自修。
第四节 经营管理
  第2.4.1条 铁路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应以有利于调动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增强企业自我发展活力为原则,要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提高生产能力。
  第2.4.2条 采石场产品销售,对路内本着保本、低利、优先的原则,由铁路局统一确定价格;对路外按物价政策实行随行就市的原则制定价格。
  第2.4.3条 石料装卸费率,按铁路局货运规定办理。
  第2.4.4条 采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屑、石粉、弃土等废料,应积极进行综合利用。其组织形式和收入支配,由主管部门酌定。
  第2.4.5条 铁路采石场的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基金按下列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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