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赵贵斌,*,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海淀区街道退休,住北京市丰台区西南路正阳桥邮局宿舍94号楼。
被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5层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银焕,*,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赵贵斌与被告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意通公司)劳动争议
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贵斌,被告华远意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朱银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贵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5月24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2349.43元;2.被告支付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5月24日的未休年假加班工资11910.33元;3.被告支付2018年7月18日至2021年5月24日的未休节假日加班工资18662.07元;4.被告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24日的延时加班工资131200元,以上合计274121.83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制合同中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丧假等休假制度”。在被告管理考勤规定中4.1.1.2综合工时制明确规定,“一线项目运行人员及客服人员实行综合工时制,根据工作要求,由分公司及下属公司领导安排上班和休息”。原告于2008年11月3日入职于被告处,2010年晋升运行组长,在职期间先后在海淀区畅茜园、石景山区翠谷、雍景四季小区锅炉房工作(冬天供暖,夏天维保),任职期间曾多次荣获公司个人和集体奖励。2018年7月16日正式退休,退休后直接被公司返聘继续留在原石景山区雍景四季项目工作。石景山雍景四季小区始于2009年,我于2014年9月底调入,被告负责该小区供暖面积约为23.20万
平方米,锅炉房2个,居民高层住宅11栋,约为1986户,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在岗人员也略有不同,供暖季人员编制是2+9名季节工(每年10月底入职),次年3月15日停暖后编制只有2人(组长和维修工各一人),负责整个小区的维保和业主家改造工作。2020年3月底停暖后,雍景四季项目运行组定编又恢复到两人(我和运行主管李某),后期又从门头沟项目调入在校实习大学生一名,其主要负责全组8个项目的部分文案工作。因公司人员调整李某于2020年5月底调离雍景四季项目。故从2020年6月1日起雍景四季只有原告一人在岗负责全小区的维保工作(针对此事和项目经理多次沟通未果),另由实习大学生在协助我做小区的维保工作。非供暖期间锅炉房每天还需要补水加压,从而才能更好的保护供暖管道。但由于小区内暖气年限等不定因素,经常会出现气砂眼、跑水、管道爆裂等诸多现象,我主要负责夏季维保计划的实施,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定期日常巡视工作(例如防风、防雷、防汛等工作),由此可见锅炉房需24小时有人在岗位值班,负责处理各种突发事件,避免给业主、公司和国家带来损失(详见部分夜间维修单)。2020年供暖季人员编制为1(本人)+7(新招聘的季节工)+1(学校实习生)。公司又借助疫情的原因,再次人员减编,为保证居民正常供暖,使供暖工作顺利进行,我带领7名新的季节工每天超负荷工作(全体人员吃住在项目),不仅没有公休、节假日,而且还需要随时加班抢
修突发事件(停暖后应公司要求已将全部维修单上交公司保存)。2020年度最大的事件是:1.2020年12月10日凌晨4点多,该小区8号楼主管道爆裂,我和多名季节工逐楼逐层排査,最终带领外围维修队人员从早上8点到11点多才抢修完毕,上午停暖4个小时,石景山区供暖办不仅有备案,而且范主任亲自在现场监督。2.2021年3月该小区20号楼18层管井内因除污器爆裂于凌晨三、四点钟跑水,造成整栋楼的两部电梯被淹,电梯停运2天之久,是我带领季节工人及时抢修,并多次爬楼20余层协助电梯维修人员抢修、检测、试运行,争取在最短的时间恢复正常使用,缩短因电梯停运给业主上班、出行带来的不变。2021年供暖季结束后于2021年3月15日再次恢复到供暖前人员编制1+1(在校实习生),按照前期制定的非供暖季工作安排进行业主家改造工作。截止2021年5月24日被告始终没有安排过原告补休。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24日始终是我一人在雍景四季项目24小时备勤。直到2021年5月17日突然接到被告的“祝贺信”,才知道将于2021年5月24日合同终止。但在两年多的工作时间里,原告不仅没有享受过退休前期的补休(或支付加班费),反而又产生了许多新的加班时间(公休、节假日、年假),针对加班情况与华通人事部沟通协商无果。在聘用期产生加班明细如下:1.公休共计207天(按照劳动法每年104天),2.法定节假日共计22天(按照劳动法每年11天),3.年假30天(按照劳动法:每年15天),4.在20
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共计360天24小时在岗上班备勤。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在聘用合同的两年工作期间,华通热力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让员工享受国家规定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丧假等休假制度,故请求判令被告依据劳动法支付2018-2021年度相关加班费274121.83元。
被告华远意通公司辩称:一、不同意原告关于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首先,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被告属于雇佣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应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为准。其次,双方在2020年6月2日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中约定“在协议履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体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休假制度”,本协议仅约定原告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未约定被告有支付加班费的义务。再次,原告提供的《在岗证明单》,经核实非被告项目材料,因此我方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赵贵斌申请我公司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二、不同意原告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原被告非劳动关系,不适用于本办法,而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中亦无原告可享受年假的相关
2022年停暖时间约定,因此原告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赵贵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相关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贵斌于2013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赵贵斌继续在华远意通公司位于雍景四季小区的锅炉房工作。甲方华远意通公司与乙方赵贵斌签订最后一份《聘用协议书》载明:协议期间为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乙方担任运行岗位工作,在协议履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节日、公休假日以及婚假、丧假等休假制度。2021年5月17日,华远意通公司通知赵贵斌于2021年5月24日结束在华远意通公司的职业生涯,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自然终止。赵贵斌主张华远意通公司未按照《聘用协议书》约定安排其休假,故应支付其聘用期间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提交报修单复印件、在岗证明单复印件、考勤表照片等为证。华远意通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