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作用,提升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最大程度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切实做到监测到位、预警及时、传播广泛、应对高效,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和沿海海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适用本实施细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属地发布原则,根据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分为全县发布和区域发布。
县气象部门根据上级气象部门的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和本地沿海海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和要求负责做
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转发与传播。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类别、级别和内容
(一)类别。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雷暴、冰雹、大雾、霾、道路结冰、海区大雾、海区大风等十三类气象灾害。
(二)级别。按照影响地域范围、灾害强度、紧急程度及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蓝(一般)、黄(较重)、橙(严重)、红(特别严重)。
(三)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影响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防御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四、发布与传播
(一)工作流程。县气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和影响程度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对外发布。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在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和要求,第一时间转发、传播预警信息。当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生变更(升级或降级)时,视同新发布的同级预警信息流程处理。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实行解除制度。在气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解除通知后,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应及时转发、传播预警信息解除通知,并停止预警信息滚动传播,取消悬挂的预警信号图标。
(二)时效和频次。
1.预警信息发布:当预计将发生灾害性天气,并符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履行必要的审核手续后,气象部门应于10分钟内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将预警信息对外发布。
2.预警信息传播:移动、电信、联通、报纸、互联网等信息传播部门(单位)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于10分钟内通过自有媒介向社会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见附表)。其他部门(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利用各自有效手段及时通知传达。
(三)传播要求。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注明预警信息发布的单位与时间,不得擅自改动预警信息内容,实现传播及时准确、快速便捷。
五、工作职责
各镇街、园区,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归口管理、加强联动、快速传播”原则,分工落实责任,建立手机短信、应急广播、显示屏、电视、电台、新媒体、网络、网格员等多渠道气象灾害预警快速发布与
传播“绿通道”,第一时间将有关预警信息、防灾避险知识、提醒注意事项等向社会发布,及时覆盖影响区域内的各类社会体及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工作组织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预警信息传播推进落实情
况,协调相关单位做好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应急联动工作。协调做好救灾收容应急场所预警信息传播工作。并视情况,制作发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示单。
(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规划设计,加快推进基层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体系,有效提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能力。
(三)教育部门。做好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与灾害应急,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施建设,消除信息覆盖盲区。
(四)交通运输部门。利用车站台、公交车、出租车显示屏及时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做好内河港口、航运企业、船舶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五)住建部门。利用住宅小区显示屏及时滚动播发预警信息,做好建设工地、市政工程和城市管护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
(六)城市管理部门。利用户外显示屏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七)政法(公安)部门。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员工作职责,在网格辖区内广泛传播预警信息。做好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利用道路、路口显示屏及时滚动播发预警信息。
台风蓝预警有多严重(八)水利部门。做好本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重点做好河道、闸口、海堤等重点单位和重要领域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工作。
(九)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通过北斗等通讯手段,及时向作业渔船和水产养殖户播发预警信息,加强农村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建设,有效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村入户到人。
(十)文广旅部门。利用应急广播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指导电视台、电台等信息媒体传播单位做好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督促各景区和旅游景点建设完善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施,及时有效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十一)气象部门。做好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制作、发布与解除。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气象灾害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根据气象灾害强度和影响程度,提出启动全网发布建议。
(十二)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络等媒体。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衔接,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按照规定时效和播发频次,通过屏幕“挂角”、滚动字幕、插播和刊载等形式,及时传播预警信息。
(十三)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做好与气象部门沟通衔接,确保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畅通、快捷,协助做好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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