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
山东所有村名单奖励扶助:
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象资格确认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的有关情况,建立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和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全面、深入地推广和实施,根据《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58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管理规范、快捷高效的原则,建立信息核查、登记、传输、应用、质量控制等制度,确保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目标人个案信息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资金代理发放机构进行奖励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的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条  县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内相关业务部门职责分工: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口径解释及资格审定工作;发展规划(规划统计)部门负责组织专门统计调查、确定奖励扶助对象、录入维护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并进行质量控制;财务部门负责联系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与信息上报
第六条  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1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第七条  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审议公示、乡级初审公示、县级审查确认四个步骤。
符合奖励扶助条件但因故当年未纳入资格确认程序的人员,原则上应纳入下一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
第八条  每年131日前,个人申报。上年度未纳入奖励扶助、本年度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提出书面申请(格式见附件1),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
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第九条  每年2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格式见附件4)。
公示结束后村级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对上年度符合条件,本年度因信息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填写《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见附件5,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第十条  每年3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公示(格式见附件6)。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确定。
第十一条  每年4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
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7),确认本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第十二条  每年5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经确认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各市人口计生部门要随时登录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所辖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并对汇总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下载工作,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每年610日前,部门信息报送。人口计生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8)、《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见附件9)。
第四章  奖励扶助资金信息
第十四条  每年615日前,省财政厅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将所负担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市。631日前,市、县财政负担的配套奖励扶助专项
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每年731日前,各县(市、区)代理发放机构应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次年1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填写《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10),反馈给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231日前,由人口计生部门将信息录入全国奖励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人口计生部门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第十六条  每年115日前,各市人口计生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1)。
第十七条  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人数和奖励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各市要提前开展对下一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对象的摸底排查工作,并根据奖励标准,预测下一年度奖励扶助
资金需求。各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15日前,向省人口计生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汇总信息(见附件9)和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需求计划表》(见附件12)。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要确定专人具体组织、协调此项工作,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对本部门奖励扶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对个案信息数据进行校核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提交个案信息的进度与质量,并不定期地对上报的信息质量进行抽查,确保奖励扶助资金准确、及时发放。资金发放情况的检查可与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息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
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奖励扶助对象的申报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奖励扶助对象的管理与代理发放机构的信息系统、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系统、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49周岁以上的个案信息应长期保存,10年后提示必要工作信息。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和《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与信息管理办法》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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