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文件精神,引导和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强化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服务,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为。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全部纳入名录系统。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
小企业管理制度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
  (二)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
  (三)种植或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其中:
  1.从事种植业的,露地农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食用菌年度种植规模6~20万棒),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或年产值不低于6万元;
  2.从事畜禽养殖的,生猪年出栏不低于1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3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1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10头,肉禽年出栏不低于1000只,蛋禽存栏不低于500只,或年产值不低于8万元;
  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不低于1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4万元;
  4.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或年产值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
  5.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6.从事蜜蜂养殖的,中蜂年养殖量不低于50箱(),意蜂养殖量不低于80箱()。
  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适度规模的原则确定本地家庭农场上限及下限标准。
  第六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内容:
  (一)家庭农场名称及地址。
  (二)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
  (三)家庭农场经营类型和经营收入,农产品主要销售渠道。
  (四)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流转土地面积及期限,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及产量,畜禽养殖数量,水产养殖面积。
  (五)在家庭农场工作的劳动力数量,包含属于家庭成员的劳动力数量和常年雇工的劳动力数量。
  (六)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情况。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情况。
  (八)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获得贷款支持情况,购买农业保险情况,通过农产品认证情况,注册商标情况。
  (九)部、省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程序:
  (一)乡镇从名录系统下载《家庭农场信息填报汇总表》,家庭农场主自主或委托他人填报相关信息,并录入名录系统。
  (二)乡镇对家庭农场主填报的信息进行初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要主动服务、及时调度,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
  第八条  对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到乡镇变更。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应及时从名录系统中注销:
  (1)不再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
  (2)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核查工作的;
  (3)不再存续的。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应建立专门的不良记录档案,作为名录系统信息的补充信息:
  (1)发生农产品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故的;
  (2)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3)拖欠土地租金的;
  (4)拖欠银行贷款的;
  (5)发生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内容完整准确。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将以名录系统中的家庭农场数量作为对市县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测算因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及相关工作核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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