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成职改办[2004]12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称
资格评审(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断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方式方法,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执(职)业]资格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下的“个人自由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职称社会化评聘原则,凡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职称资格申报条件及各类职称资格报考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执(职)业]资格,不受单位所有制性质、个人身份以及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
二、各区(市)县人事(职改)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政府人事代理机构和各评委会办公室是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申报受理单位,各受理单位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评审材料示范文本等应在办公场所公示,对申报人提出的咨询应给予准确、可靠的说明、解释。
三、受理申报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当告知申报人需如实向受理单位提交有关真实材料。受理单位及经办人员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交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无关的材料。
四、各受理单位及经办人员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申报人提出的申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报人当场更正;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
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报人按照要求提供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申报,并给申报人出具加盖受理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各受理单位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9]265号)收取核定的评审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有关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将代收的评审费交评委会办公室,作为评审工作的专项费用,评委会办公室出具正式发票。
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评委会办公室不得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供申报材料。评审通过的职称资格,应报经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无效。职称资格的审批手续,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卫生(中医药)副高级及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评审结果,须经公示后报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各级职称资格审批部门自收到评委会办公室报送的评审结果或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结果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审(转)批手续,并告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七、政府人事代理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应将审批的评审结果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告知申报人。
评审未通过人员,各单位应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同行专家意见等全部评审资料交与本人,并做好相应解释、说明。评审通过人员,凭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部门)批文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八、专业技术执(职)业资格、职称资格和英语、计算
机职称等级及继续教育相关科目考试由各级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事(考试)部门应当事先公布相关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它助考材料。按照公布的规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出具正式发票。
九、人事(考试)部门应依据各类资格考试的相关规定,制定考试合格证书办理的程序,明确期限,在办公场所公示办理考试合格证书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及表格示范文本。
十、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对评委会的评审和各类资格考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纪委监察部门派驻各受理单位纪检监察室对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考试,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人民监察员以及社会的监督。
十一、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受理单位和各类资格考试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评审、办理合格证书过程中,未向申报人履行规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报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按规定说明不受理申报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人准予申报和超越规定职权作出职称评审审批的。
十二、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受理单位和各类资格考试组织单位,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受理凭证样本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职称考试报名条件四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职称 评审(考试)工作△ 通知
抄 送:中国成都人才市场、市人事考试中心、在蓉非公有
经济组织
成都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4年5月12日印
(共印300份)
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受理凭证样本
编号: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受理凭证(存根)
: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受理
职称资格申报,共计收受 位同志的申报材料。
成都市xxx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
编号: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受理凭证
: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受理
职称资格申报,共计收受 位同志的申报材料。
成都市XXX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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