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3)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5)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6)
第六章信息披露 (7)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备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会计证年审(三)具备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熟悉并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最近三年在执业活动中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标或单一选聘的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标方式,指公司邀请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邀请家数应以增强竞争性,防止流标、串标为目标;拒绝接受邀请或串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再行邀请其参加;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一具备执业质量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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