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李志出了什么事
原告:荆东峰,*,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三义和村友和超市对面(送达确认地址),公民身份号码37*******************。
被告:李国栋,*,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河凯小区A幢10号楼3单元302室(送达确认地址),公民身份号码37*******************。
被告:宋永钢,*,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新建村五队(送达确认地址),公民身份号码37*******************。
原告荆东峰与被告李国栋、宋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东峰及被告李国栋、宋永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荆东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国栋2014年11月份得知原告有一张五万借条让宋永钢帮忙给要上来,当时原告把借条给了宋永钢,共要上来20000元,剩余30000元打了欠条,没给原。2019年12月份,两被告又还款20000元,剩余10000元多次索要一直没给。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望依法判决支持请求。
李国栋辩称,这件事情是当时有5万元欠条我们中间好几个人帮原告要,在这期间我到最终要账的人李志岗把欠原告的2万多元要回来赔给荆东峰了。在2019年、2020年时候我和荆东峰、宋永钢三人一起商量,原告提出我们三人一人出一万元把这事情解决了,我处于怜悯就答应了,荆东峰也同意把这事情解决完了。2022年7、8月份我把钱还给荆东峰的,还完钱后荆东峰又说赔给他1万元,我们觉得这件事情不能同意。本来给他这个钱法律上没有义务,当时处于怜悯心。对于原告这次提出的1万元我们不接受,没有义务给他钱。
宋永钢辩称,荆东峰到我说有一个烂账人帮他追回,我当时说我利害不摊,好事坏事没有我的。结果了好多人都不同意,别人不帮。最后到李国栋,我和李国栋关系很好,我和荆东峰是同学。我到李国栋帮忙不管追回多少都可以,当时李国栋说没有那么
大本事,说朋友帮忙要。然后我和荆东峰说,荆东峰也同意了。荆东峰把欠条给我,我到李国栋,李国栋说是让别人去追,我就把欠条给了李国栋,后续我就不清楚了。在此期间,荆东峰给我打电话说账有明目了,要账的人本事很大,我也挺放心的。中间荆东峰和李志岗交谈这些事了,荆东峰也掺和进来了。后来荆东峰又到我说李志岗把钱要上来给了李国栋了,让我逼李国栋交钱。李国栋澄清是李志岗要回来2万多元,我又陪着荆东峰叫上李国栋李志岗。大约了一年时间,李国栋到了李志岗说是要上来2万元,还有3万多元没有要上来。后来荆东峰到我,一人拿一万元把这事顶过去,和李国栋说的一样。我当时是想我和荆东峰是同学,我也认了这1万元,把这事弄过去还是好同学。我说了我给你1万元这事就过去了,我跟荆东峰打了一个协议。经过我们协商三人同意,一致同意和我没有关系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3日,尚玉波、董学霞向荆东峰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今借款荆东峰现金50000元(伍万元)整,从2014年2月23日至9月26日到期,利息1.8分。”尚玉波、董学霞在借款人处签名。因到期尚玉波、董学霞未还款,荆东峰委托宋永钢催要该借款,宋永钢又委托李国栋催要该笔借款,李国栋又委托李志岗催要该笔借款,李志岗又委托代成刚催要该笔借款。经代成刚催要,2015年尚玉波交给代
成刚20000元用于偿还涉案借款。后来经代成刚催要,尚玉波又偿还了1000元。2019年7月15日,荆东峰向本院起诉尚玉波、董学霞要求偿还剩余的32000元借款及利息。本院经审理,于2020年3月30日做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尚玉波、董学霞已经偿还借款20000元,另还的1000元算做利息,判决尚玉波、董学霞偿还荆东峰剩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生效,荆东峰申请了强制执行,但仅有董学霞名下财产3941.15元予以扣划,未实现债权26058.85元及利息。2021年,荆东峰和李国栋、宋永钢商量剩余欠款的事。经协商三人同意,每人负担1万元把此事解决。2021年2月1日、6月25日,宋永钢各支付荆东峰5000元共10000元。2021年6月24日,荆东峰出具证明,载明今收到宋永钢转账10000元整,与尚玉波欠条全部没关系了,经荆东峰与宋永钢协议解决无异议。后经荆东峰催要,李国栋也支付了荆东峰1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就荆东峰借给尚玉波、董学霞的剩余借款,荆东峰与李国栋、宋永钢协商,每人负担10000元解决此事。根据此协议,李国栋、宋永钢各支付给荆东峰10000元后与此事再无关系。且李国栋、宋永钢也履行了此协议,各支付给荆东峰10000元。现荆东峰就剩余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的10000元再次起诉要求李国栋、宋永钢承担,无事实、法律依据,也有违诚信原则,依法应驳回荆东峰的诉讼
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荆东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荆东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侯广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冬雪
书 记 员 张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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