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伟锋与卢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熊昌波冒庭媛肖文文
【审理法官】熊昌波冒庭媛肖文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卢伟锋;卢建文
【当事人】卢伟锋卢建文
【当事人-个人】卢伟锋卢建文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志冠
【代理律所】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卢伟锋
【被告】卢建文
【权责关键词】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卢伟锋发出《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卢伟锋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卢伟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卢伟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李志出了什么事2022-08-15 22:45:55
卢伟锋与卢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民终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伟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冠,广东国晖(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文。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伟锋因与被上诉人卢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4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向卢伟锋发出《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卢伟锋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卢伟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熊昌波
审 判 员 冒庭媛
审 判 员 肖文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瞿 杭
书 记 员 赵洁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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