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8 
【案件字号】(2021)鄂07民终8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志伸黄剑萍曹家华 
【审理法官】李志伸黄剑萍曹家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邓涛 
【当事人】邓涛 
【当事人-个人】邓涛 
【代理律师/律所】邓学斌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龚明湖北本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学斌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龚明湖北本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学斌龚明 
【代理律所】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湖北本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邓涛 
【本院观点】高清云与邓涛之间依法成立劳务合同关系。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特别授权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清云与邓涛之间依法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在双方劳务结束并经双方结算后,邓涛应当依约向高清云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邓涛向高清云出具的协议、邓习良出具的欠条亦证实欠款事实的存在。双方在本案一审中已对该欠款事实及金额的组成达成一致;邓涛辩称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该工程款应由案外他公司支付及债务已转移给邓习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邓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6:17: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高清云曾经在被告邓涛处承包工程,2020年10月,受被告邓涛委托被告邓习良与原告高清云结账并出具300000元欠条,约定2020年底一次性
付清,但至今只付90000元,尚欠210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认为,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后,在原告方劳务结束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方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但被告未履行该义务,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履行该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邓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高清云欠款210000元,被告邓习良就此项欠款承担一般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邓涛、邓习良负担。    二审期间,邓涛补充提交明细表、收据等证据,拟证明邓涛只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其个人不欠被上诉人劳务费。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二审期间,高清云、邓习良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邓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出了什么事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7民终8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学斌,湖北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原审原告):高清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原审被告):邓习良。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涛因与被上诉人高清云、邓习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鄂07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涛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
     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责任主体承担错误。被上诉人在湖北万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接工程,工程款已由高清云和公司办理结算手续但未付清,工程款结算中即便有邓涛的签名也只是其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该工程款应由公司支付,不应由邓涛承担。邓习良出具的欠条与邓涛无关,即使欠条出现邓涛的名字也应视为债务的转让,被上诉人对该债务的转让亦同意。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高清云曾经在被告邓涛处承包工程,2020年10月,受被告邓涛委托被告邓习良与原告高清云结账并出具300000元欠条,约定2020年底一次性付清,但至今只付90000元,尚欠210000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认为,原、被告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后,在原告方劳务结束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方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但被告未履行该义务,故对原告方要求被告履行该义务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邓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给付原告高清云欠款210000元,被告邓习良就此项欠款
承担一般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邓涛、邓习良负担。
     二审期间,邓涛补充提交明细表、收据等证据,拟证明邓涛只是履行公司职务行为,其个人不欠被上诉人劳务费。对以上证据,本院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二审期间,高清云、邓习良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清云与邓涛之间依法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在双方劳务结束并经双方结算后,邓涛应当依约向高清云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邓涛向高清云出具的协议、邓习良出具的欠条亦证实欠款事实的存在。双方在本案一审中已对该欠款事实及金额的组成达成一致;邓涛辩称其是履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该工程款应由案外他公司支付及债务已转移给邓习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邓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志伸审判员黄剑萍审判员曹家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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