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王小菲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7
【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翁煜明王建霞苗国庆
【审理法官】翁煜明王建霞苗国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王小菲;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街道办事处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王小菲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街道办事处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王小菲
【当事人-公司】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街道办事处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李志敬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刘粲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明亮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李志敬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刘粲阳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明亮李志敬刘粲阳
【代理律所】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
【被告】王小菲;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街道办事处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淇滨热力公司所提出的涉案的窨井是开发商自建,信访局通知淇滨热力公司要求先行更换窨井盖,淇滨热力公司做好事更换了印有“淇滨热力"字样的窨井盖,但不是该窨井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王小菲起诉淇滨热力公司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过错一般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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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淇滨热力公司所提出的涉案的窨井是开发商自建,信访局通知淇滨热力公司要求先行更换窨井盖,淇滨热力公司做好事更换了印有“淇滨热力"字样的窨井盖,但不是该窨井的产权人或管理人,王小菲起诉淇滨热力公司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小菲因涉案窨井盖损坏摔伤,对此,该窨井的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窨井原为小区内部设施,根据一审查明情况,涉案窨井内既有供水管道,也有供热管道,淇滨热力公司主张根据信访局要求在事故发生后对涉案窨井盖进行更换,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窨井内的供热管道系淇滨热力公司所使用,鹤壁水务集团公司提供了其供水线路运行图,证明其供水管道不再通过该窨井。一审认定由淇滨热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淇滨热力公司的上
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淇滨热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6:11: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2日18时许,王小菲步行至淇××区××与军民××交叉口向西50米处左右,因其路过损坏的窨井盖导致摔伤。事故发生后,王小菲于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7月2日到鹤壁京立医院保胎住院10天,支出医疗2406.4元,又在鹤壁京立医院门诊支出检查费72元,共计支出医疗费2478.4元。鹤壁京立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载明“王小菲住院10天,住院期间1人陪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小菲步行至淇××区××与军民××交叉口向西50米处左右,因该处的窨井盖损坏,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王小菲路过该窨井盖时摔伤。事故发生后,淇滨热力公司对该窨井盖随即更换并印有“淇滨热力"的字样,应认定为淇滨热力公司为该窨井的管理人,故淇滨热力公司应当对王小菲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王小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路过该窨井盖时因疏忽大意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情况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王小菲自行承担30%的责任,淇滨热力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一、淇滨热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小菲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82.83元;二、驳回王小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小菲负担15元,淇滨热力公司负担1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淇滨热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王小菲对淇滨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小菲承担。事实与理由:涉案的窨井是开发商自建,建筑区划内没有淇滨热力公司铺设的供热管线及管沟,更没有窨井,王
小菲起诉淇滨热力公司主体错误。王小菲受伤后向信访局反映问题,信访局为了避免此类事故发生,通知淇滨热力公司,不管是否淇滨热力公司的窨井,要求先行更换窨井盖,淇滨热力公司作为公益性国有企业,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做好事更换了印有“淇滨热力"字样的窨井盖,但不是该窨井的产权人或管理人。
鹤壁市淇滨热力有限公司、王小菲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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