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英、李玉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秀英、李玉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14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芳李志锋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芳李志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秀英;李玉芬;穆怀鹏;穆怀俊;张振 
【当事人】马秀英李玉芬穆怀鹏穆怀俊张振 
【当事人-个人】马秀英李玉芬穆怀鹏穆怀俊张振 
【代理律师/律所】李治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梁江波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治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梁江波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治梁江波 
【代理律所】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马秀英;李玉芬;穆怀鹏;穆怀俊 
【被告】张振 
【本院观点】穆瑞臣异于常态启动车辆,无法控制车辆快速移动,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权责关键词】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穆瑞臣异于常态启动车辆,无法控制车辆快速移动,是导致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一审法院认定穆瑞臣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事实法律依据不足,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76元,由上诉人马秀英、李玉芬、穆怀鹏、穆怀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6: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秀英系穆瑞臣母亲,李玉芬系穆瑞臣妻子,穆怀鹏、穆怀俊系穆瑞臣子女。穆瑞臣1956年4月19日出生,2019年11月29日死亡。马秀英共有五名子女,穆瑞臣系其长子。    穆瑞臣原系张振雇员,为张振在武清区河西务设立的“振兴停车场”从事车辆管理登记等工作。该停车场内停放一辆车牌号为津AZ××××号白轻型小卡车。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穆瑞臣在工作期间,为挪动津AZ××××号白轻型小卡车,打开该车驾驶室车门,站立于该车辆驾驶室门外,上半身自开门处伸入车内,用钥匙将该车辆启动,启动后车辆突然向前窜出并拖动未能及时抽身的穆瑞臣向前移动,与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的牌照号为津C6××××、津C××××挂的车辆发生挤压,致使穆瑞臣及当时位于两车中间的另一人死亡。原、被告均陈述穆瑞臣有机动车驾驶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被告均认可穆瑞臣有驾驶资格,因此穆瑞臣应当知道启动车辆前应当检查车辆状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驶车辆,但穆瑞臣为张振提供劳务期间,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导致车辆窜出,最终导致穆瑞臣死亡,穆瑞臣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其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以75%为宜。张振作为雇主,负有对雇员管理不当
的过失,应当对穆瑞臣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以承担25%责任为宜。穆瑞臣死亡时为63岁,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年46119元,计算17年,金额为784023元(46119元/年×17年);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金额为37938元(75876元÷12个月×6个月);穆瑞臣被抚养人有马秀英,其已超过75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五年计算,马秀英有赡养人5名,金额为34811元(34811元×5年÷5人);考虑到穆瑞臣死亡,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40000元。以上共计896772元,被告应承担224193元(896772元×25%)。综上所述,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判决:一、被告张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马秀英、李玉芬、穆怀鹏、穆怀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24193元;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8元,四原告担负2178元,被告担负71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马秀英、李玉芬、穆怀鹏、穆怀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事实理由:穆瑞臣原系被上诉人停车场雇员,该停车场无法定的经营资质。穆瑞臣在其受雇期间从事安全保卫和卫生打扫工作,于2019年11月29日晚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死亡。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不服武清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我方主
张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张振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过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穆瑞臣系被上诉人张振雇佣的员工,穆瑞臣从事门卫工作以及保洁,并不能使用停在停车场的车辆。根据监控录像明确显示穆瑞臣违规操控事故车辆,导致了其死亡,其违规驾驶车辆,第一个是属于越权行为,第二个是违规操作行为,该车辆停在停车场并没有任何违规违法现象。其使用车辆的目的也不知情。因为他没有权利来动车。被上诉人张振在本案中是没有任何过错责任的。考虑到穆瑞臣毕竟是被上诉人的雇佣人员,就没有上诉,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李志出了什么事马秀英、李玉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14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怀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怀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江波,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秀英、李玉芬、穆怀鹏、穆怀俊因与被上诉人张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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