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8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尹来魏道博李志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威
【当事人】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威
【当事人-个人】孙威
【当事人-公司】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孙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李志出了什么事
【代理律师/律所】孙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鑫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孙威
【本院观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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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15日催要欠款,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故本案诉讼请求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对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系上诉人股东空联无限(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故涉及其他款项一节,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涉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4:01: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4年7月1日入职被告单位任职软件研发经理工资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下发薪月薪30000元。原告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3日并在当日离职。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在职期间发生的部分因公垫付报销款项共计人民币486672.26元。因原告离职,被告承诺于该证明日起六十天内完成相关报销义务。被告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4月9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8月28日,该委作出津南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3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原告提交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昌文及被告公司财务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在2019年8月15日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昌文承诺先偿还20万元并修改欠条。同日,被告公司财务向原告发送《离职员工孙威未报销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所欠款项共计486672.26元,已支付报销款20万元,剩余部分金额286672.26元,被告承诺于该证明日起六十日内完成相关报销义务。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原、被告确认上述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依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在2019年8月15日催要欠款,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昌文承诺先偿还20万元并修改欠条。被告公司财务随后应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向原告发送《离职员工孙威未报销说明》。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导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原告本案诉讼请求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原、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工资334050元、报销款152622.26元均无异议,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前述款项。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孙威支付工资334050元;二、被告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孙威支付报销款152622.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二审上诉人诉称】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
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孙威辩称,驳回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孙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85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9号2号楼14层1412号。
法定代表人:袁昌文,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思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9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孙威辩称,驳回世纪空联(北京)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孙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的工资334050元;2.被告支付原告报销款152622.2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直接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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