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炼、谢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鄂07民终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齐志刚李志伸张开
【审理法官】齐志刚李志伸张开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炼;谢四清
【当事人】曹炼谢四清
【当事人-个人】曹炼谢四清
【代理律师/律所】郭红润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肖虎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李志出了什么事
【代理律师/律所】郭红润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肖虎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红润肖虎
【代理律所】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炼
【被告】谢四清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部分未查明,即谢四清向曹炼实际借款的金额,以及谢四清是否向谢炼出借30万元,后用于偿还曹炼的房屋贷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部分未查明,即谢四清向曹炼实际借款的金额,以及谢四清是否向谢炼出借30万元,后用于偿还曹炼的房屋贷款。另外,谢炼在本案中既为借款人亦为出借人,虽其在一审中出庭作证,但宜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审理后查明本案事实,谢四清向曹炼出借资金后又通过谢文斌、程加丽的银行账户转款,谢文斌、程加丽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宜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审理后查明本案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6:45:05
曹炼、谢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民终3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虎,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炼因与被上诉人谢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
法院(2019)鄂070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部分未查明,即谢四清向曹炼实际借款的金额,以及谢四清是否向谢炼出借30万元,后用于偿还曹炼的房屋贷款。另外,谢炼在本案中既为借款人亦为出借人,虽其在一审中出庭作证,但宜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审理后查明本案事实,谢四清向曹炼出借资金后又通过谢文斌、程加丽的银行账户转款,谢文斌、程加丽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宜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审理后查明本案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齐志刚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张 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金燕玲
书记员彭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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