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炼、谢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炼、谢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鄂07民终3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齐志刚李志伸张开 
【审理法官】齐志刚李志伸张开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曹炼;谢四清 
【当事人】曹炼谢四清 
【当事人-个人】曹炼谢四清 
【代理律师/律所】郭红润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肖虎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李志出了什么事
【代理律师/律所】郭红润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肖虎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红润肖虎 
【代理律所】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曹炼 
【被告】谢四清 
【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部分未查明,即谢四清向曹炼实际借款的金额,以及谢四清是否向谢炼出借30万元,后用于偿还曹炼的房屋贷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特别授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部分未查明,即谢四清向曹炼实际借款的金额,以及谢四清是否向谢炼出借30万元,后用于偿还曹炼的房屋贷款。另外,谢炼在本案中既为借款人亦为出借人,虽其在一审中出庭作证,但宜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审理后查明本案事实,谢四清向曹炼出借资金后又通过谢文斌、程加丽的银行账户转款,谢文斌、程加丽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宜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审理后查明本案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6:45:05 
曹炼、谢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7民终3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四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虎,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炼因与被上诉人谢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
法院(2019)鄂070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部分未查明,即谢四清向曹炼实际借款的金额,以及谢四清是否向谢炼出借30万元,后用于偿还曹炼的房屋贷款。另外,谢炼在本案中既为借款人亦为出借人,虽其在一审中出庭作证,但宜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审理后查明本案事实,谢四清向曹炼出借资金后又通过谢文斌、程加丽的银行账户转款,谢文斌、程加丽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宜将其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进行审理后查明本案事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704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炼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齐志刚
审判员  李志伸
审判员  张 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金燕玲
书记员彭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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