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顺光、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_百度文 ...
黄顺光、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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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2 
【案件字号】(2020)赣05民终3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彦赵志刚杜景柏 
【审理法官】宋彦赵志刚杜景柏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顺光;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 
【当事人】黄顺光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顺光 
【当事人-公司】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平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张果江西英雄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平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张果江西英雄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平芳张果 
【代理律所】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江西英雄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黄顺光;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双方确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解除,主要争议焦点是木林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黄顺光离职经济补偿金97687元、加班工资以及陪产假扣减工资3039元、公司1700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自认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劳动争议纠纷,双方确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解除,主要争议焦点是木林森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黄顺光离职经济补偿金97687元、加班工资以及陪产假扣减工资3039元、公司1700元。    本案中,黄顺光主张被迫离职,离职理由包括公司安排加班时长违反劳动法律规定,未及时发放加班工资,不允许请休法定节假日以及未经协商同意调岗,损害劳动者权益等。首先,关于加班时长违反劳动法律规定问题,木林森公司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加班征得员工同意并支付了加班工资,对黄顺光
的岗位调整没有改变前后待遇或强制调岗;虽然加班时长违反劳动法规定,但员工可以拒绝加班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进行处罚、责令整改,黄顺光主张加班超时、违法调岗应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关于加班工资问题,黄顺光就加班工资在仲裁阶段的请求数额为60195.3元,诉讼期间诉请为101363.3元,二者仅为计算方法和计算数额的不同,原审认定超过仲裁请求部分应另行仲裁的处理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一并处理。黄顺光主张2019年之后其工资为8000元但实际收入远达不到,根据木林森公司提交的2018年4月以来的黄顺光工资单,木林森公司支付给黄顺光的工资中包含有加班工资,并有黄顺光签字,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为计时工资制,黄顺光每月劳动报酬均由底薪、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津贴等项目综合构成,经比对黄顺光2019年岗位调整前后的实际收入,其中岗位工资2018年为2900元每月,2019年后为3620元每月,岗位工资有增加,结合黄顺光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的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也自认为6512.5元,可以认定不存在木林森公司2019年以来未及时足额支付黄顺光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情形。同时,本案中黄顺光在一审提交了个人账户工资收入明细和2018年4、5、7、9月工资单,显示这4个月没有加班工资;木林森公司主张加班工资都有发放,至于2018年4、5、7、9月未显示加班工资项目,系因公司财务系统升级影
响,但木林森公司对此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原审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支持木林森公司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后支付该4个月黄顺光加班工资6045.6元,该处理没有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但不属于公司无故拖欠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情形,因此黄顺光主张未及时发放加班工资应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也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第三,黄顺光关于补发扣减陪产假工资3039元的主张,因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涉及的请休假工资报酬可以独立于本案争议,黄顺光可另行申请劳动仲裁。最后,关于黄顺光诉请返还1700元问题,木林森公司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及考核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黄顺光诉请木林森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7687元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木林森公司关于不应再支付黄顺光加班工资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0)赣0502民初142号民事判决;    二、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顺光加班工资6045.6元;    三、驳回黄顺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30元,由黄顺光负担10元,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6 03:33: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2月23日,黄顺光(乙方)入职广东省中山市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工作,从事技术类工作,双方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经与乙方协商后进行。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者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018年4月8日,黄顺光被总部中山市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调任到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工作,明确计算工龄津贴从2005年2月23日起,重新签订劳
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工作岗位为制造中心,从事管理类工作。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乙方享受带薪假期,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黄顺光工作期间,木林森公司安排黄顺光每日加班2.5小时,周六加班8.5小时至10小时。从木林森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上显示,其中一项为加班工资,黄顺光在部分工资单上签字确认。在2018年的4、5、7、9月工资单中没有显示发放加班工资,木林森公司提出系因财务系统升级造成。2018年4月应发工资5084元、5月应发5683元、7月应发6550元、9月应发5937元,没有加班工资。而2018年6月应发6695元,其中加班工资1117元;8月应发6050元,其中加班工资1366元;10月应发7160元,其中加班工资1873元;11月应发7276元,其中加班工资1557元;12月应发6835元,加班工资1644元。2019年1月1日后,黄顺光岗位为管理类生产部副部长,总工资为每月8000元。木林森公司为黄顺光缴纳了社会保险。经核算,黄顺光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加上扣除的社保、公积金)为6512.5
元。    黄顺光于2019年9月2日向木林森公司提交陪产假请假条,自2019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12日请陪产假共10天,木林森公司审核通过。2019年9月14日,黄顺光再次向木林森公司提交请假条,自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18日请假4天,请假事由为家里有事,木林森公司未审核,但黄顺光没有到岗上班,考勤表上显示这4天为旷工。2019年9月黄顺光的应发工资合计为2822元,其中底薪1580元、休息日加班436元、岗位工资3620元、绩效549元、提成-122元、工龄津贴50元、缺勤扣3216元、宿舍扣75元。2019年9月26日,黄顺光提出因身体原因从2019年9月26日起申请不再加班,木林森公司未审核通过。2019年国庆节放假,黄顺光在10月1、2、3、4日没有加班,木林森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上显示为10月1、2、3日为休,10月4日旷工,木林森公司也没有给黄顺光发放加班工资。    木林森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9年9月26日通知黄顺光平行调岗(岗位不变、职级不变、薪资不变),从柔性板六厂单面成型部副部长调入柔性板六厂双面成型部工作,主要负责柔性板双面成型部的管理及生产运作。但黄顺光未到双面成型部工作,仍在单面成型部工作。木林森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对黄顺光负激励100分、记小过处理。黄顺光因违反公司内部考核规定,木林森公司曾多次对黄顺光进行负激励通告,黄顺光在负激励单上签字。2019年10月11日至14日,黄顺光因上班时间打瞌睡、玩手机,被监控录像拍下,木林森公司对
黄顺光进行负激励通告,并作警告处理。    2019年10月15日黄顺光向木林森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本人自2018年4月份从中山市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总部调任到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有限公司以来,每月加班时长都超过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期限,而且加班费用都没有发放,另外公司不允许本人请休国家法定的陪产假和国庆假的规定,且在本人请陪产假期间未经本人协商同意公司就直接调岗,公司的这些行为和规定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损害了本人的权益。现特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主张加班费及各项经济补偿金。"木林森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对黄顺光回函称:“关于你在2019年10月15日下午14:10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回复如下:1、公司每月按时且足额发放工资包含加班费,具体体现在月度工资条中;2、公司从未接收到你请陪产假的申请流程及相关证明资料;3、因业务发展,增开新线的原因,公司决定安排你到双面成型担任管理岗位,属平级调动,调动后的薪酬待遇、汇报层级均未发生变化,工作场所仍然在柔性板厂区内部,且厂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多次与你协商、沟通,在反复协商、沟通无效的情况下两次发送调动通知给你,你仍然拒绝到岗,实质未履行岗位职责。4、2019年9月26日至今,你身为公司生产管理干部,多次违反公司制度规定,频繁出现旷工、早退、擅自离岗等违纪行为,在公司多次警告后,屡教不改,性质及影响恶劣。以上行为已
构成严重违纪。5、基于你以上严重违纪行为及你个人今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现公司同意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自2019年10月15日生效。"黄顺光于2019年10月1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    此后,黄顺光向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1、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裁决木林森公司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7687元;3、裁决支付加班工资60195.3元;4、裁决补发违法1700元。新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23日作出余劳人仲字[2019]第27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二、驳回黄顺光的其他仲裁请求。黄顺光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并提出前列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关于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根据考勤表,黄顺光每天加班2.5小时,周六加班8至10小时,每月加班超过80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木林森公司安排黄顺光加班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违
反了劳动法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并且木林森公司调岗通知中黄顺光2019年后的工资每月8000元,但加上加班工资也没有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黄顺光向木林森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木林森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黄顺光工作年限14年8个月(2005年2月至2019年10月),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12.5元,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为6512.5元/月×15月=97687.5元。故黄顺光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97687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黄顺光请求支付加班工资101363.3元问题。根据木林森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显示,木林森公司支付给黄顺光的工资中包含了加班工资,其中2018年4、5、7、9这几个月的工资条上没有显示加班工资,木林森公司提出这是系统升级造成。从工资单上可以看出,这几个月的工资与其他月份有差额,而黄顺光每月的加班情况基本相似,故可认为这几个月木林森公司未向黄顺光支付加班工资。2018年中有加班工资的月份为6月加班工资1117元、8月加班工资1366元、10月加班工资1873元、11月加班工资1557元、12月加班工资1644元,月平均加班工资1511.4元。故取其平均数作为加班工资,即2018年4、5、7、9四个月的加班工资为1511.4/月×4月=6045.6元,黄顺光该请求部分有据,予以支持。另,黄顺光在仲裁时请求支付加
班工资60195.3元,现诉讼请求支付加班工资101363.3元,超过了仲裁请求,超过部分未经过仲裁前置,亦违反法定程序,黄顺光可就超过部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黄顺光请求补发产假期间的扣减工资3039元问题。该项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不予处理。黄顺光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关于黄顺光诉请返还违法扣款1700元问题。木林森公司按内部考核通告扣除黄顺光款项,并非违法扣款;黄顺光未加班,木林森公司未给黄顺光发放加班工资,亦不属于违法扣款。黄顺光未提交确凿证据证明木林森公司违法扣款1700元,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向黄顺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97687元、加班工资6045.6元,合计103732.6元;二、驳回黄顺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新余市木林森线路板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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