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失业保险⾦的申领和发放的法律规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员出具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七⽇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补助金网上怎么申请失业⼈员档案由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的,代管机构应当⾃收到⽤⼈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之⽇起七⽇内,将失业⼈员的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第三⼗条失业⼈员应当⾃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起六⼗⽇内,持⽤⼈单位出具的终⽌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
失业⼈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条失业⼈员领取失业保险⾦,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按⽉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个⽉的,可以⼀次性领取。
第三⼗⼆条失业⼈员原⽤⼈单位与户籍不在同⼀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
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第三⼗三条失业⼈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四个⽉。
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起⼗五⽇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续。
第三⼗四条失业⼈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统筹地区有⼆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年,但累计后满⼀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其享受待遇期限。
第三⼗五条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的,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
(⼆)重新就业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有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有关情形消除后,本⼈处于失业状态,且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六条失业⼈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经办机构或者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介绍⼯作的,停⽌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剩余的享受待遇期限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三条规定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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