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4.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涉农区卫生计生委:
  为加强我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19号)的要求,我委牵头制订了《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设置、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四章  功能任务与业务流程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六章  财务及医保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北京市村卫生室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村卫生室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提升村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居民更好地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关于加强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北京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乡村医生岗位人员为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执业资质人员。
第二章  规划设置、基本建设与设备配置
  第四条 村卫生室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构成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应统筹规划和设置。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另设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应优先安排偏远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行政村的村卫生室建设。
  第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村卫生室的服务方式包括门诊、巡诊等。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六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增加建筑面积。村卫生室的房屋应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及国家卫生学标准。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第八条 村卫生室可根据开展的业务情况配置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吸痰器、简易呼吸器、身高体重计、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清创缝合包、出诊箱、盘、冷藏包(箱)、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医用储槽、有盖方盘、氧气包、开口器、压舌板、止血带、电针仪、TDP神灯、诊查床、观察床、无菌柜、健康档案柜、中西药品柜、中药饮片柜(药斗)、推车、急救箱、桌椅、健康宣传板、担架、处置台、有盖污物桶、输液架、地站灯、手电筒、应急照明设施、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及与开展工作相关的其他设备等。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应配置相应的中医药服务设备。
  第九条 各涉农区政府负责承担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任务,承
担所需的水、电、暖等经费补助,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安排乡村医生岗位人员补助。鼓励村集体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
第三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十条 围绕建立乡村医生岗位管理制度,各涉农区按照岗位需求配置相应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人员均可从事乡村医生岗位工作,逐步建立区级定岗、乡镇管理、村级使用的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岗位人员。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岗位主要职责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以下内容: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需要转诊的患者及
时转诊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参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要求,单独或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与辖区农村居民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下,完成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岗位人员来源可多渠道。
  定向培养。充分利用北京高等医学院校资源,选择符合培养条件的农村青年,按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方式,定向培养医学大专毕业生,毕业后考取执业助理医师的,聘用到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公开招聘。招聘对象为退休医务人员、医学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人员。
  上级医疗机构派驻。区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探索编制统筹、人员互补、分工合作、技术帮扶的工作路径,根据实际情况派出适宜人员承担乡村医生岗位工作,
北京疫情出京最新规定帮助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采取政府奖励的方式,鼓励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在岗人员参加由高等医学院校开设的临床医学或农村医学专业学习,提高学历层次;鼓励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岗人员按规定考取国家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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