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友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4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11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
【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孙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孙友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贾思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思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思宇
【代理律所】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孙友
【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证据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各方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孙友作为佃起村村民,有权向丰台区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问题,丰台区政府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
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开的职责。本案中,孙友要求村务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已经形成的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事项,而系对佃起村委会提出为一定行为的请求及相关询问,故丰台区政府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被诉回复,认定孙友的履责申请不属于区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监督的职责范围,并无不当。被诉回复作出期限亦属合理期限,并不构成程序违法。 综上,孙友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孙友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孙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2:33:4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4日,孙友向佃起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主要内容为“要求对5月30日由佃起村主任陈希江带领村干部及村民代表18人向王佐镇政府提出的涉及佃起村9项经济利益的事项逐一作出答复,并重点对现在由南宫村使用的佃
北京疫情出京最新规定起中心村1300多亩土地的权属认定情况进行说明,村委会是否存在与王佐镇政府签订过物流园开发合同,南宫村使用佃起村集体土地是否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南宫村使用佃起村集体土地的理由,南宫村从使用佃起中心村集体土地开始是否向佃起村委会支付过土地租赁费及支付土地租赁费的凭证”。申请所涉及的9项内容为:南宫智苑占用佃起村多少亩地,要求重新测量。其中合同约定5-5分成要求落实;智苑西侧占用佃起15亩地要求补偿;翡翠山开发用地返还资金8个亿,是否应给佃起村一部分;派出所楼征地要求将占地、资金等事项说明;岗洼物流园区至今未开发,要求解除合同,地上物归佃起中心村。要求对形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佃起三叉路口(长青路),及在佃起村内的所有广告牌要求拆除或交付租金并给予补偿;佃起村内所有南宫负责养护的绿化,归还佃起自行养护;文化中心对面公园国家补偿金要求归还佃起村;佃起中心村南岗洼地界打的二十余口井,要求给予占地和资源补偿。 2020年4月1日,孙友以邮寄方式向丰台区政府提出《履行职责申请》,请求丰台区政府责令佃起村委会公开孙友要求公开的村务事项。2020年4月2日,丰台区政府收到孙友的《履行职责申请》。2020年4月3日,丰台区政府信访办将《履行职责申请》转给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以下简称丰台区民政局)进行调查处理。丰台区民政局于4月13日接到申请后于4月20日向王佐镇政府去函,要求王佐镇政府进行调查核实。2020年
5月19日,佃起村委会向王佐镇政府作出《关于孙友申请村务公开调查核实的报告》。2020年5月20日,王佐镇政府向丰台区民政局作出《王佐镇关于村务公开申请的复函》。2020年6月9日,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回复,并于6月14日向孙友邮寄,孙友于6月16日收到被诉回复后,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庭审中,丰台区政府陈述,之所以于2020年6月9日才作出被诉回复,是因为回复期间正值新冠疫情防控阶段,民政部门的主要精力用于疫情防控上,导致回复有所延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孙友申请村务公开的事项是否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二是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回复是否属于超期违法的情形。 关于孙友所申请公开事项是否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村务公开的范围:(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第(九)项内容为“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孙友申
请公开的村务事项系一种询问要求,即要求佃起村委会将佃起村委会主任陈希江带领村干部及村民代表18人向王佐镇政府提出的涉及佃起村9项经济利益的事项逐一作出答复,而非就已经形成的村务事项要求佃起村委会予以公开,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村务公开的范围。丰台区政府经调查核实并进行研判,所作被诉回复并无不当之处。 关于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回复是否属于超期违法的情形。本案中,孙友主张丰台区政府作出答复超出了两个月的履责期限,属于超期违法。但首先,丰台区政府自2020年4月2日收到孙友的《履行职责申请》后,经转办丰台区民政局、王佐镇政府调查核实,王佐镇政府于2020年5月20日向丰台区民政局作出复函,2020年6月9日丰台区政府作出被诉回复,并于6月14日向孙友邮寄,丰台区政府已积极履行了相应职责;其次,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监督村务公开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再次,孙友所申请的监督事项涉及内容较多,需一定时间进行研判,加之丰台区政府作出回复期间确属疫情防控阶段,丰台区政府对全区行政工作的全面领导职能和民政部门的救灾救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社会职能也意味着其承担了较重的疫情防控责任,因此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丰台区政府于2020年6月9日作出被诉回复,具有一定合理性;加之被诉回复没有新设孙友的权利义务,对于孙友的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孙友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孙友请求撤销被诉回复及判令丰台区政
府依法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监督佃起村委会公开孙友要求公开的村务事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孙友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孙友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孙友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行终11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友。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文体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初军威,区长。
委托代理人淳于茂兴,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贾思宇,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友因行政回复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4行初7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6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丰台区政府)作出《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人孙友〈履行职责申请〉的回复》(以下简称被诉回复),主要内容为:孙友,本机关于2020年4月2日收到您通过国内挂号信邮寄的《履行职责申请》,请求我机关责令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佃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称佃起村委会)公开:对2016年5月30日由佃起村主任陈希江带领村干部及村民代表18人向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佐镇政府)提出的涉及佃起中心村9项经济利益的事项逐一作出答复。并重点对现在由南宫村使用的佃起中心村1300多亩土地的权属认定情况进行说明,村委会是否存在与王佐镇政府签订过物流园开发合同,南宫村使用佃起村集体土地是否召开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南宫村使用佃起村土地的理由,南宫村从使用佃起中心村集体土地开始是否向佃起村委会支
付过土地租赁费及支付土地租赁费的凭证。我机关认为,您的上述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区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监督的职责范围。如果您对本回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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