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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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运营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梆子井甲20号。
法定代表人:马敬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巍,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荣华,*,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上诉人北京首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首汽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荣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汽三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于荣华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于荣华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与认定不清,案外人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约公司)2019年4月向首汽三分公司解除双方的业务代理合作,原审法院认定为2021年6月4日双方承包协议到期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系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认定错误。2019年4月,首约公司因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调整业务代理模式,取消原有自营模式,解除与首汽三分公司基于自营模式下的业务代理合作,而首汽三分公司有上百名以上网约车出租车司机,依托于首约公司的自营模式,该重大客观变化直接导致上百名司机与首约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面临到期后将无法继续按原自营模式继续运营,因首约公司取消自营模式,而首汽三分公司自身经营模式单一,仅有承包模式,不具备提供自营模式的客观条件,各司机与首约公司业务代理协议到期后必将面临调整运营模式的必然性。该情况本身具有客观性,系首汽三分公司与于荣华无法预见的客观事实,并且系首汽三分公司主动采取行为之外的不以首汽三分公司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该外因系首汽三分公司主观无法预见与无法控制的,已经完全脱离了首汽三分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应当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首约公司系于2019年4月取消自营模式,与首汽三分公司解除业务代理合作,首汽三分公司与首约公司
未有承包协议,并且双方业务代理合作并非到期终止,原审法院混淆了首汽三分公司与首约公司,于荣华与首约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实际系于荣华与首约公司的业务代理协议(承包协议)到期的事实。二、首汽三分公司在面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仍竭力保障各司机的出租车岗位,为能继续履行与各司机的劳动合同,向各司机提供了承包模式的出租车司机岗位,但于荣华拒绝接受,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三、首汽三分公司有权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与于荣华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四、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于荣华明确拒绝接受承包模式的前提下,双方未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一致意见,首汽三分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五、首汽三分公司无需向于荣华支付车辆押金2万元,其返还条件还未产生。2021年6月4日于荣华与首约公司业务代理协议到期时即有义务向首汽三分公司返还车辆,经首汽三分公司多次主张,但直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于荣华仍未向首汽三分公司返还车辆,该车辆押金的性质是为了保障首汽三分公司基于车辆所有权产生的全部合法权益,包括在未合理取回车辆时,扣押该笔款项,故该押金应经检验车辆车况合格,并经网检无违法违规记录未消除后,方可返还,在于荣华未向首汽三分公司返还车辆的前提下,于荣华无权要求首汽三分公司返还车辆押金。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改判。
于荣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首汽三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于荣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首汽三分公司支付于荣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7400元;2.首汽三分公司支付于荣华2004年6月16日至2021年11月1日企业年金20400元。3.首汽三分公司支付于荣华车辆押金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首汽三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荣华于2004年6月16日入职北京首汽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首汽四分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劳动报酬变更为:(一)按人民币1720元/月执行,今后如遇国家或北京市对预约出租车行业的工资等进行调整的,双方均同意按照国家或北京市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对于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乙方同意甲方每月从上述工资中代扣代缴;(二)乙方知悉出租车行业的特殊性及工资收入的不确定性,愿与甲方共担风险、共享利弊,并认可甲方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其月工资,且承诺在任何时候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就工资支付标准的相关事宜向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提出任何主张。2016年6月30日,于荣华和首汽四分公司签订《承包营运合同书》,约定:本合同是2016年6月3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
同解除或终止,本合同随之终止;甲方向乙方提供索九(车牌号为BZ44**)型出租汽车一台,营运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同日,双方签订了《承包营运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车辆为预约出租车,不安装计价器,乙方承包甲方车辆后需接受政府认可的预约出租车平台的调派,不能将车辆用于巡游揽客。乙方承包金由预约出租车平台代付……4、乙方在签订《承包营运合同书》的同时,应向甲方交纳“预收承包金”贰万元整,以甲方开具的资金往来票为凭证。在《承包营运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后30日内,由甲方退还乙方……。
2021年2月1日,首汽四分公司合并到首汽三分公司,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入首汽三分公司。
2021年6月3日首约公司向于荣华发送了《业务代理协议终止通知》,称于荣华和首约公司签订的业务代理协议于2021年6月4日到期,之后不再向于荣华提供派车单。2021年6月4日,首约公司向首汽三分公司发送了《关于与贵司员工于荣华终止业务代理关系的函》,称2019年4月,我司根据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调整业务代理模式,取消原有自营模式。基于此,我司与贵司司机于荣华于2021年6月4日终止业务代理关系。业务代理关系终止后,我司将不再为贵司司机派单,司机也无法登录其原有账号。于荣华之后未再运营车辆。
2021年6月5日,首汽三分公司向于荣华发了通知书,称:鉴于收到首约公司《业务代理协议》到期终止通知,您与首约科技的《业务代理协议》于2021年6月4日到期终止,公司通知后续事宜:1.《业务代理协议》到期终止后,请您于2021年6月18日归还承包车辆并办理相关手续。2.自2021年7月1日起,您可以选择变更为承包模式,也可以选择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和《承包运营合同》。3.如果您在收到本通知后15日内未到公司办理变更承包模式相关手续的,视为您拒绝接受承包模式,届时公司将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首汽三分公司先后向于荣华发送了两份《限期到岗通知书》,通知于荣华于2021年10月25日到岗报到等。
首汽约车对车辆要求首汽三分公司称其和于荣华多次沟通,调整为承包模式,每月缴纳份钱5000元,但于荣华拒绝接受出租车岗位。于荣华对此事实认可,称首汽三分公司在2016年变更经营模式,让司机和首约公司签订协议,首约公司给司机派单并支付提成,首汽三分公司每月支付司机最低工资,司机不用向首汽三分公司交份钱,但是首约公司的合同到期后,首汽三分公司让其变更为最初的承包模式,让其每月缴纳份钱6600元,但是首汽三分公司和其的劳动合同并未到期,其要求仍然按照该合同执行,不同意变更承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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