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01
【文 号】证监许可〔2017〕821号
【施行日期】2017.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设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821号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谷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国融证字〔2017〕221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国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基金),对公司章程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国融基金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 万元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0
51%
2
上海谷若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4,900
49%
合计
10,000
100%
  三、对丁险峰(公民身份号码:342531xxxxxxxx027x)任法定代表人、李宇龙(公民身份号码:310115xxxxxxxx1053)任总经理、毛灵俊(公民身份号码:310102xxxxxxxx285x)任督察长无异议。李宇龙、毛灵俊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国融基金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在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五、国融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公司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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