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设立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2.10
【文 号】证监许可〔2020〕255号
【施行日期】2020.0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核准设立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255号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发起设立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民生证字〔2019〕36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和《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设立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基金),对公司章程草案无异议,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公司经营范围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民生基金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核准股权结构为:
  人民币 万元
注册基金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00
100%
合计
20,000
100%
  三、对周小全(公民身份号码:432424××××××××5213)任法定代表人、石兵(公民身份号码:340602××××××××2613)任总经理、王雪筠(公民身份号码:152101××××××××0928)任督察长无异议。石兵应当自核准之日起30日内辞去在其他经营性机构所兼任的职务,并在辞任后10日内报告我会。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民生基金组建工作,足额缴付出资,选举董事、监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五、民生基金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到我会领取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前,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自取得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发行公募基金产品。
  六、民生基金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与股东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严格自律,规范运作,防范利益输送,加强公平交易管理,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中国证监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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