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咨询服务协议书-基金投资顾问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协议
注册基金公司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背景
本协议由基金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顾问公司”)与投资者(以下简称“甲方”)签署,旨在明确投资顾问公司向甲方提供基金咨询服务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定义
1. 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指提供基金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注册于相关监管机构并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2. 投资者:指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基金并委托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或机构。
第三条 服务内容
1. 基金投资顾问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市场研究及分析、基金产品推荐、投资组合管理等基金咨询服务。
2. 投资者可根据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做出投资决策并进行交易操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基金投资顾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有权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信息。
2. 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有义务对投资者的信息及资产状况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擅自使用。
3. 基金投资顾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市场研究、基金产品推荐等咨询服务,并保证咨询内容真实、准确、全面。
第五条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 投资者有权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基金投资顾问公司,并要求投资顾问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2. 投资者有义务向投资顾问公司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资产状况,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 投资者有权根据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做出投资决策,但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 计费方式
1. 基金投资顾问公司的咨询服务费用根据双方约定的计费方式进行结算。
2. 投资者应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向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用。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若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咨询服务,经投资者提出书面通知后,应返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用。
2. 若投资者未按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基金投资顾问公司有权终止咨询服务,并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解决争议
1. 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本协议签订地的相关司法机构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 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无法履行的,双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2. 双方应当尽力避免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尽快通知对方。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 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签署。
2.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生效和履行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履行地为签订地。
投资顾问公司(盖章):
投资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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