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年×××月
本《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于中国×××省×××市签订: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鉴于:
1.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省×××市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20亿元,拟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业务;
2.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省×××市注册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3.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作为基金的管理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基金的管理人,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注册基金公司有鉴于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基金资产的管理人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释义
1.1本《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未另行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章程》中所定义的含义相同。
1.2本《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2.1甲方、基金或本基金: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2.2基金资产: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所有资产;
1.2.3《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或本协议:指本《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甲乙双方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和补充;
1.2.4《基金章程》: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章程》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5基金股东: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股东;
1.2.6基金股东会: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东会;
1.2.7基金董事会: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会;
1.2.8乙方、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指×××有限公司;
1.2.9基金托管人:指与×××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签订《托管协议》并据此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商业银行;
1.2.10基金存续期:指×××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经营期限,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基金清算完成之日止;
1.2.11基金投资期:自×××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首期实缴完成之日起算,第1至5年为投资期;
1.2.12基金退出期:自×××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首期实缴完成之日起算,第5至7年为退出期;
1.2.13回收资金:指基金因处置任何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而取得的现金;以及基金因其投资而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其他分配所产生的当期现金收益;
1.2.14清算完成日、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办理完毕注销登记并公告终止。
第二条 基金资产的管理
2.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作为基金资产的管理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运作、处置、回收基金资产;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并在管理、运作、处置、回收基金资产过程中接受甲方监督;
2.2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基金的投资、运作、处置、回收及其他行为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不因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而使用乙方名义;甲方全部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管理、运作、处置、回收基金资产过程中需要甲方签章或履行其他手续的,甲方应于收到乙方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内完成;
2.3乙方作为基金资产的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运作、处置、回收
基金资产,在此过程中,若因任何第三方的原因损害基金资产的利益,乙方积
极主动釆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资产的利益并负责组织主张权利、追索等事宜;
2.4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基金资产,并不改变甲乙双方各自独立的法律主
体地位和财产关系。除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和责任之外,双方各自以自身名义及资产对包括各自债权人在内的第三方承担责任,不得因本协议所约定的基金资产管理关系的存在,而要求协议对方直接向本协议当事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但由于协议一方的原因致使另一方向本协议当事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或因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等原因而遭受损失的,其应向直接承担责任的协议一方赔偿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三条 乙方的管理人义务
3.1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及后续信息更新;
3.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3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3.4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3.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6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他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3.7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3.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3.9负责私募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10根据法律法规与《基金章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本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甲方提供定期报告;
3.11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本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3.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13基金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者;
3.14接受基金委托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
3.15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过程中,若因乙方股东、董事或员工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基金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以及基金因此而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第四条 乙方义务的限制
4.1 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出资人的出资,亦不对出资人的投资收益作保底承诺;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收益分配均应源自基金的可用资产。
4.2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所导致的基金或任何出资人的损失负责,但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因存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故意、重大过失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而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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